大庆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场改造工程非标设备采购A招标公告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技术需求及数量:大庆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园区污水处理场改造工程非标设备采购,本项目共分1个标段,预算:4,315,680.00元,控制价:4,229,366.00元。其中:一级复合加载厌氧反应器控制单价为856,000.00元,如以上产品的供应商投标报价单价超出该产品控制单价的,则该产品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无效。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
1、本项目只接受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生产厂家参与投标,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2015年以来承包的类似项目合同原件(如属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中的采购合同的,可提供上述原件的电子打印件或系统中可查询。)、甲方提供的验收报告原件或证明函原件、甲方联系方式作为附件备查。(业绩要求出水指标为一级A标准,进水水质COD>2000,日处理水量大于400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对所投一级复合加载厌氧反应器产品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如属于小、微企业,则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1)根据相关政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投所投一级复合加载厌氧反应器产品为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制造的货物,则对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未提供单项产品声明函的,则该项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2)根据相关政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投所投一级复合加载厌氧反应器产品为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则对所投一级复合加载厌氧反应器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同时提供所投一级复合加载厌氧反应器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小微企业声明函(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二),提供单项产品声明函不齐不全的,则该项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注:以上“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指开标现场,依据供应商所投一级复合加载厌氧反应器产品投标报价进行6%的扣除。如以上产品的供应商投标单价超出该产品控制单价的,则该产品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七、获取文件须知
1、获取文件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17时0分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