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宁乡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已由宁乡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宁 发改[2017]09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建设单位自筹,招标人为宁乡金锂邦普环保科技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概况:
- 工程
8.2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 工期要求:总工期 14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20日历天,施工工期 120日历天。
-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规定施行。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本项目接受独立法人或联合体投标
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2.1 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者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2.2 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对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3.1设计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给市政公用工程排水专业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
3.2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按照湘建建[2015]57号文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数量不得低于5人,即施工项目负责人 1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且上述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
拟任项目施工负责人 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或环保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建工程。
拟任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无在建工程。
拟任施工员须应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拟任安全员须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拟任质量员须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上资格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拟任本次投标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
3.3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
4.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建情况证明要求
省外企业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
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 ”上查询的结果为准。
5.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具备如下条件:
5.1 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保持有效,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5.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本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资质、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
5.3 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5联合体各方须明确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5.6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8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湖南省外企业要求:
6.1湖南省外施工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 。
6.2湖南省外设计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或具有《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 。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违反前规定者,相关投标均无效。
四、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
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保证金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到达专用账户 。
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银行汇票和银行投标保函等方式提交,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专用账户 :
户 名:长沙投标保证金专户
帐 号:本项目 《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获取的子账号
4.请投标人登录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 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查阅项目 《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 ,该信息单中注明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为投标人提交相应项目 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
5、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6、投标人应按照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获取操作说明”获取本项目 对应的账号信息,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中所获取的信息正确填写,不得填写项目及标段名称,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后可登陆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点击“投标保证金”按钮查询保证金到账及退还情况;
7、项目开标时,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长沙 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为准。
8、投标人采用银行投标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请投标人登录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浏览“办事服务”栏目中《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提交和退还流程清单 》,按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8.1投标人应按所投项目 在本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投标保函,保函必须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一律采用全额保函,保函生效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2投标人应将银行开具的对应所投项目 的保函原件单独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投标文件中应包含保函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8.3投标人和担保人对银行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8.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函原件的签收、核对和保管工作,负责填制《银行投标保函保证金提交信息公示表》,并将保函提交情况向开标会议公示。
9、因投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9月2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 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2.投标人须先登陆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 (网
3.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 (网
3.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8年9月25日 17:00时
项目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