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0658-18711B12684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专邮服务采购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00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采购内容
1.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及延伸服务。
2.法院对外公务交流信件的邮寄送达。
3.服务期限为:26个月。其中,首次签订合同期为2个月,首次合同期结束时(后),采购人将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政策要求,决定是否续签剩下月份的服务合同(在服务期内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4.采购单价:1)中山市内邮寄送达:16元/件;2)广东省内邮寄送达:19元/件;3)国内邮寄送达:26元/件;4)延伸服务:46元/件,投标报价不得超出上述采购单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5. 本项目为单价采购,上述所列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2个月的司法专邮服务经费,在首次合同期内,按实际发生量和成交单价结算,当司法专邮服务费累计达到100万元或首次合同期满(2个月),以先发生为准,首次合同结束。另外,剩下24个月的服务期内,如果续签合同的,在续签合同期内,每月按实际发生量和成交单价结算服务费。
二、项目执行标准
(一)普通司法专邮
1.中标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2.中标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
4. 中标邮政机构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名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5. 中标邮政机构送达时,签收人如当场核对邮件内容,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并当场向中标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中标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二)延伸服务 1.人民法院日常邮寄法律文书邮件退件除拒收(家人、员工拒收)、地址不存在无法送达、收件单位为镇一级政府机关之外的退件外,民商事案件其他退因的邮寄由中标邮政机构提供收取诉讼文书通知书张贴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按地址上门进行诉讼文书通知书贴示、拍照取证、系统对接、照片上传等。 2. 服务范围:中山市内。服务时限:人民法院邮寄出口邮件经五天三投后,中标邮政机构确认无法送达的,在三天内完成诉讼文书通知贴示、拍照取证、照片上传。 3.其他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三、职责范围 1. 人民法院应按约定时间向中标邮政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2. 人民法院若需增加其他服务内容,或修改相关服务的时间、地点、费用等,可与中标邮政机构协商另行签订附件协议。 3. 中标邮政机构务必严格完成人民法院所指的送达服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的,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商议处理方案。 4.由于中标邮政机构因素造成邮件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中标邮政机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并采取相关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相关损失由中标邮政机构承担,除配合人民法院办理补救措施等手续外,中标邮政机构应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人民法院,每件赔偿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5. 中标邮政机构应承诺:中标邮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采购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保密,如中标邮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函件内容信息的,中标邮政机构应赔偿人民法院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付款方式 每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中标邮政机构每月向人民法院开具发票收取服务费,并附列服务项目的明细和收费金额。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我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以及我院对外公务交流信件的邮寄送达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综上所述,本项目服务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故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 中山市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姓名 刘红梅 工作单位 中山神湾镇农业服务中心 职称 高工 2.专家2姓名 陈凯筠 工作单位 中山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职称 社工师 3.专家3姓名 吴子谦 工作单位 中山市文化艺术中心 职称 高工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经论证,项目情况属实且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建议按规定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8 年 10 月 26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02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林先生
联系
项目联系人: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