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厂、东方电厂石灰石粉采购招标公告
本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东方电厂石灰石粉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规模:项目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东方市。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标的为海口电厂、东方电厂脱硫石灰石粉预估用量(约为 142,000吨)。具体结算数量以电厂过磅后的实际使用数量为准。要求在收到供货通知后12小时内,卖方采用自卸车将石灰石运输到两厂石灰石粉存储现场。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2019年12月31日,具体起始供货日期以项目单位通知为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东方电厂石灰石粉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2015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投标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专用条件
1. 投标人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至今,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项矿石加工或石灰石粉供货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
2. 投标人具有足够的运输装罐车辆,需提供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提供车辆登记证或长期运输车辆租用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投标人应具有含钙矿石采矿许可证或股权转让协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 投标人应具有自建或租赁的石灰石粉贮存罐容量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材料应包含贮存罐地址);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18年11月4日09时00分到2018年11月12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8年11月4日9:00起至2018年11月9日17:00止上传投标报名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6日09时00分
开标时间:2018年11月26日09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