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清罐作业框架协议合同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
2.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公司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煤直接液化工艺,以煤炭为原料,通过化学加工过程生产石油、石化产品,是目前世界上居领先地位的现代化大型煤炭直接液化工业化生产企业。 煤直接液化项目于2002年9月得到国家计委正式批准,先期工程投资150亿元人民币,年产油品100万吨,总建设规模为年产油品500万吨。经过数年艰苦努力,第一条生产线于2008年12月30日一次投料试车成功。
为满足装置连续、稳定运行的需要,结合生产实际和工艺要求,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决定对所管辖区域(含厂内和厂外)的罐清理工程进行进行招标。。
本次招标涵盖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以环保储运中心为主的多个生产装置及附属装置,包括煤液化生产中心、煤气化生产中心、环保储运生产中心、间接液化生产中心、热电生产中心等。其中环保储运生产中心目前管辖厂外供水、净水场、渣场、第一、三循环水场、含硫污水汽提装置、脱硫装置、硫磺回收装置、酚回收装置、污水处理场、凝结水站等;油品罐区、火炬及火炬气回收设施及汽车、火车装卸系统、催化剂原料制备等,本次招标的罐主要分布在这些装置或系统。
2.2招标范围:
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辖区内,包含各生产装置和辅助装置等,以环保储运生产中心为主。煤直接液化工艺生产流程中罐物料沉积比较严重,而且大多含有易燃、易爆介质,危险性高,清理难度大。清理罐的时间和数量等由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根据生产、检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具体清理工作以业主任务委托单为准。主要工作如下:
2.2.1、察看拟清理罐情况,准备所需的车辆、人员、工具及其它材料等。
2.2.2、并按照业主要求,回收油品, 油品送到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指定地点。
2.2.3、清罐前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健康保障工作。
2.2.4、清罐前应在合理的区域设立必要的围堰,必要时用苫布等遮盖,避免污染周边设备、管道和其它设施。
2.2.5、罐外地面流出物清理。
2.2.6、根据清理需要搭拆脚手架。
2.2.7、完成罐内部表面、所有附件的清理、接管和开孔疏通以及破损、脱落衬里、防腐涂层的清理。
2.2.8、由于清罐原因导致的罐外设施的油污、杂物的清理。
2.2.9、从罐清出沉积物再运往业主指定地点。
上述条款所列的工作内容并非每一个罐都有,以现场实际及业主交底为准。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负责储罐类的清理;各类罐的情况见下表。
2.3.1煤液化中心
粉煤制剂区域:煤浆配制槽2台、氧化反应器2台,其它立式罐4台。
液化区域:高温密封吹扫冲洗油罐1台、油煤浆混合罐/干煤粉催化剂混合罐4台,其它罐5台。
2.3.2煤间接液化生产中心829装置:液体石蜡罐2台,轻质油中间罐3台,其它罐5台。
2.3.2环储中心:
油品区域:加氢稳定原料罐、柴油罐8台,重溶剂罐2台,加氢改制原料罐、石脑油罐4台,其它罐56台。
环保四套区域:事故缓冲罐2台,含硫污水储罐2台,净化水储罐2台,胺液储罐1台.
污水区域:催化剂废水缓冲罐、含盐污水缓冲罐各1台、高浓度污水缓冲罐1台、其它立式罐7台。
具体详见第五章技术文件。
注:1、具体清理罐的时间和数量等目前均不能确定,由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根据生产、检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装有各种介质,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油、常见化学品,也包括酚、苯等具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及煤制油生产过程的其它中间物料。
3、罐内装有的介质:表1、表2所列介质为正常介质,由于工艺或设备原因会发生变化,且大多会携带煤粉、锈或未知杂物。
4、罐容积大小各异,罐有地上安装的也有埋地的,大多数罐是封闭的,也有个别罐是敞口的。
5、若个别罐规格、尺寸有较大偏差或错误,以现场实际(内径)为准。
详见技术文件。
2.4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2.5项目地点: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该证件复印件。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GB/T19001)认证或ISO9001认证,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28001)认证或OHSAS18001认证,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GB/T24001)认证或ISO14001认证,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投标人业绩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A: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今在石油化工(或煤化工)企业至少具有2份(含2份)的单项清罐业绩,或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今在石油化工(或煤化工)企业至少具有1份清罐框架协议,提供用户评价良好的业绩合同复印件和业绩合同的用户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B:投标人的业绩且仅限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之一的储罐,且公称容积不小于1000m3。如合同未体现介质内容,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并盖章。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购标前必须完成供应商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网上购标请于2019年01月15日 08时30分至2019年01月21日 16时30分购买招标文件。 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途径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