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用房,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文号内发改投字【2015】1254号文件批准同意建设。建设资金由呼和浩特铁路局移交补偿资金解决,现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石材供货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 2.2.建设 3.2投标企业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3.3经销商要求:提供石材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同一品牌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唯一授权的经销商投标。 3.4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包件)的采购; 3.5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19年01月30日至2019年02月03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时至5:00时
项目 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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