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22/17-CL-05)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可门港区 一、招标条件 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相关项目2019-2020年度液氨供应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自筹;招标人为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2X600MW等级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2019-2020年度液氨供应】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投标人如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产量证明1万吨以上。所合作运输队伍需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有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火电厂或类似工业企业脱硝用液氨的年度合同供货业绩至少1项(提供的业绩需有合同复印件); 4.财务状况要求: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投标;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投标资格被取消、投标人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2)有行贿、受贿记录;(3)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近三年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被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 6.投标人的资信状况(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法律诉讼纠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银行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2)最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子公司与招标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法律纠纷及合同纠纷等问题; 7.投标人如是代理经销商(授权方和被授权方不得重复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否决相关投标商的投标),其经营范围须具备销售液氨的资格且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生产企业的授权经销许可、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说明文件(必须年产1万吨及以上液氨)及相关资质证明。所合作运输队伍需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的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9.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0.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19-03-13 14:20到2019-03-19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19-03-13 14:20到2019-03-19 17:00。 |
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2019-2020年度液氨供应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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