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粉煤灰、灰渣、石膏对外销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附属品粉煤灰、灰渣、石膏因厂内无储存仓库,为确保生产安全,需要及时排放、销售出厂。本项目需要投标人签订合同后每日保持各灰库、渣仓、石膏下料位在规定范围内,每日将粉煤灰、灰渣、石膏及时排放、运输至厂外,投标人在工作中保证安全,符合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及文明生产管理要求。我厂燃供部负责统计、结算、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1.招标人根据合同时效期限按粉煤灰、灰渣、石膏生产情况组织调度供货。
2.粉煤灰的交货地点:营口热电的粉煤灰出灰口。投标人自备车辆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运输。
3.灰渣的交货地点为:营口热电灰渣库,投标人自备车辆负责灰渣的排放、运输。
4.石膏的交货地点为:营口热电石膏库,投标人自备车辆负责石膏的装卸、运输。
5. 投标人负责灰渣的副产品(少量石子煤)厂内倒运清理。
规模: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装机容量为2*330MW热电联产机组。
范围:负责承包销售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产粉煤灰、炉渣、石膏产品。本项目相关的排放粉煤灰、灰渣、石膏及运输(包括厂内短途倒运)、人员管理等捆绑承包;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的记载为准。
1.销售量清单(本表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暂定产出数量(吨) |
备注 |
1 |
粉煤灰 |
200000 |
包括粗细灰 |
2 |
炉渣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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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膏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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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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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要求
2.1原灰库、粗灰库、细灰库灰位每日放灰结束后不高于3米;
2.2炉渣仓#1、2仓位放渣结束后不高于30%;
2.3石膏位低于石膏卸料口3米;
2.4#1、2炉石子煤倒运至石子煤仓。
上述部位每日排放除不高于规定范围外,投标人负责每日将粉煤灰、灰渣、石膏及时排放、运输至厂外,每月按照要求及时结算。投标人在工作中保证现场文明生产,符合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2015 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投标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专用条件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且在有效期之内,投标人必须具备粉煤灰储存能力,具有4万吨以上的存储库。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近期粉煤灰储存库不同方向实际照片(不少于3张),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或保证说明,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2.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五年(2014年01月01日至今)合同金额在100万及以上已完成火电燃煤机组粉煤灰、炉渣、石膏等相关产品的购买或销售合同业绩3项及以上,合同中需包含粉煤灰或炉渣或石膏相关产品购买或销售服务(提供合同影印件,包含首页、能够反映服务内容页、签字盖章页等,时间以合同中签字盖章页的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分包业绩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19年4月28日09时00分到2018年5月6日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