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2号锅炉SCR第一层板式催化剂再生处置招标公告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规模:邯峰电厂2号锅炉设两台SCR反应器,反应器内催化剂按“3+1”模式布置,初装三层催化剂采用奥地利Ceram公司生产的板式催化剂,节距为7mm、内壁厚约为0.8mm。催化剂模块尺寸为950mm×1890mm×1330mm(长×宽×高),每个反应器三层共布置240个模块,每台反应器催化剂体积量为444.95m3,第四层安装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蜂窝式催化剂。
本次招标项目需对邯峰电厂2号锅炉SCR脱硝装置A、B反应器上数第一层板式催化剂体积量297立方米(160块模块,含预装测试块)进行再生及迎风面硬化,对确认不具备再生条件的催化剂单元体(按再生体积量30%计算,即89.1m³)进行无害化报废处理,并对相应体积、相同规格的合格再生催化剂进行补全,补充再生催化剂要求为板式,规格尺寸与原再生催化剂保持一致,须满足化学寿命、机械寿命和性能指标的要求。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邯峰电厂2号锅炉SCR第一层板式催化剂再生处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2016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或其再生技术合作方须具备脱硝催化剂检测及评价CNAS或CMA认证资质,具有催化剂再生方案制定所需的全尺寸脱硝催化剂中试试验台和相应的理化实验分析平台,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投标人如有技术合作方,须提供包含再生配方研究内容的相关再生技术合作协议);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为处置或利用烟气脱硝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废物类别HW50,废物代码:772-007-50)(须提供包含上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投标人须具备近三年内(2016年1月1日起,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4台6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脱硝板式催化剂工厂再生处置业绩(以提供合同的扫描件等证明材料为准);同时投标人的再生处置业绩中必须提供至少一份废脱硝催化剂跨省转移业绩(以提供转移联单扫描件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19年10月23日09时00分到2019年10月29日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