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石发电 (B厂)发电副产品销售经营权及相关设备维护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坪石公司发电副产品销售经营权及相关设备维护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由项目法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725MW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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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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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石公司发电副产品销售经营权及相关设备维护标段 |
内容为承包期限内干灰100、炉渣100、脱硫石膏100的销售、转运和清除及相关设备维护的总体承包。承包方取得坪石公司锅炉干灰、炉渣、石膏销售经营权,承担相关设备维护并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给坪石公司。承包期限: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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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坪石公司发电副产品销售经营权及相关设备维护标段】
(一)通用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
2.投标人在近3年内(2016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无任何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的事件。
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提供近三年财务状况报表,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二)专用资质要求
1.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至少包括粉煤灰(脱硫石膏)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生产、销售,或水泥生产,或混凝土生产等其中一项。
2.投标人必须具有完成所投标产品的使用或销售及清运的能力,具有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能力;投标人为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直接终端用户)应提供使用的产品、数量及利用能力和仓储能力设施的证明,需提供近3年购买使用投标产品或承包同类项目的业绩;投标人为非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应提供近3年至少3家所投标产品销售、处理或承包同类项目的业绩。
备注:投标人的业绩必须真实,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承包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发现虚假业绩,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单位务必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19-10-25 17:00到2019-10-31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19-10-25 17:00到2019-10-31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