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维公司DCL-32型捣固车智能作业技术研究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二次挂网)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神维公司DCL-32型捣固车智能作业技术研究公开招标 ,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190205888,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项目研究内容为开发DCL-32型捣固车智能作业控制技术。在本项目期内以DCL-32捣固车为目标车型,进行智能作业控制系统技术研究,以研究试制出智能作业控制原型机为目标。
2.2招标范围:
2.2.1 捣固车作业走行距离测量
研究基于图像采集处理识别技术,形成可靠的作业走行距离测量算法,实现准确计算捣固车卫星小车从本次作业的地点到下一个作业点走行两根轨枕的距离,以确定捣固车走行至下一作业点的距离,自动判断镐臂是否加宽,并且卫星小车停稳后,它的四组捣镐都分别在两根轨枕的两侧,捣镐下插后不会伤及轨枕。
2.2.2捣固车卫星小车走行控制和自动下镐
基于智能模糊控制方法,实现捣固车卫星小车完成一个作业点的作业后,智能作业控制系统控制卫星小车走行和制动,使卫星小车走行的距离正好等于通过图像处理方法得到的走行距离,卫星小车停稳后自动下镐。
2.2.3 捣固车作业参数自动修正
在起、拨道作业过程中,捣固车能够采集作业点的超高误差信号,系统根据超高误差信号的大小和变化情况,分别向左、右轨起道模拟控制系统输出补偿信号,使两侧钢轨的超高误差控制在线路允许的范围内。超高误差信号是由ALC给出的作业点理论超高信号减去作业点横向水平传感器测得的实际超高信号形成的。由于起、拨道作业和捣固作业,作业点附近的钢轨振动很大,传感器测得的实际超高信号存在剧烈震荡,起、拨道作业过程中,原1号位是根据指示超高误差的仪表表针的摆动的情况,再凭经验给出补偿信号的。智能控制系统需要模拟人的这种操作来实现对超高误差的消除。
2.2.4 2号位能够远端控制1号位的操作功能
在作业开始前,原1号位操作手需要对一些作业装置进行操作:下方各检测小车、下放起拨道装置并加紧钢轨、下放夯拍器、解锁卫星小车、下放捣固装置、张紧抄平弦和拨道弦、确定超高股和加载方向、液压系统建压等;作业结束后需要按顺序完成收车操作;在作业过程中,1号位还需要对一些特殊状况进行处理操作。将原来1号位需要操作的开关、按钮、电位器集中布置到2号位座椅扶手上,通过数字信号采集板和模拟信号采集板发送给程控系统和起道模拟控制系统、拨道模拟控制系统,实现由2号位对原1号位功能进行控制操作。
同时,为了在2号位对1号位功能进行操作时,能实时观察操作后的效果以及作业过程中实时监控作业区出现的特殊状况,需在1号位座位上方安装3-4个高清摄像头,将图像在2号位集中显示,使2号位操作手能很直观地观察作业区各部分状态,在必要时进行操作。
2.2.5 系统应用技术
研究智能捣固作业系统与捣固车原控制系统的接口,确保智能捣固作业控制系统与原车的控制系统对接操作方便、快捷,智能捣固作业控制和原车控制方式可快速切换使用,不影响捣固车原有控制系统的正常工作。
2.2.6 基于智能捣固作业的施工作业技术
在原型机的实验室性能测试评价符合设计要求后,在DCL-32型捣固车上加装该原型系统,进行该原型系统的工业现场性能测试与实验。
2.3项目总工期:项目研究时间18个月。自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
第1~2月:完成技术方案设计;
第3~7月:完成系统测量技术、控制技术、接口技术、软硬件平台的研究;
第8~10月:完成数据采集、样本数据库建立、标准控制算法设计;
第11~13月:完成完成系统样机开发和样机装车调试;
第14~17月:现场调试试验及优化;
第18月:项目的评估及验收阶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1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铁路大型养路机械电气设备控制系统设计研发能力的单位,具备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测量、设备局部控制技术,具备DCL-32型捣固车接口技术和软件控制研发能力,从事铁路大型养路设备机械和电气产品技术研发服务2年以上,并提供铁路大型养路设备研发或生产的资质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投标人2016年1月1日至今累计完成大型养路机械电气控制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获得过大型养路机械行业内奖励或取得专利不少于1项,并提供项目合同和验收报告、奖励证书或专利证书文件。
【4】信誉要求:/
【5】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指定一人为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本项目研发团队投标人应拥有研发工程师不少于10人,从事电气设计专业的工程师不少于6人。至少拥有6名电气控制和液压控制专业的工程师,具备5年以上研发经历,并提供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7】科研状况:/
【8】其他要求:/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均不得互相借用。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无。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