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石膏销售项目,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石膏销售项目
2.2项目概况: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安装2台600MW级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为哈尔滨锅炉厂制造,同步安装全烟气脱硫装置,为达到国家环保排放脱硫效率不低于95%的要求,每套脱硫装置的烟气处理能力为一台锅炉100%BMCR工况时的烟气量,脱硫效率按不小于95%设计,烟气脱硫系统采用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博奇”)引进日本川崎公司的湿法脱硫技术。#1机组于2016年9月由武汉凯迪公司进行超净排放改造,#2机组于2016年6月由武汉凯迪公司进行超净排放改造,设计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粉尘不大于5mg/m3,NOX不大于50 mg/m3,脱硫效率不小于98.1%,烟气脱硫系统(简称“FGD”)与燃煤发电机组的锅炉形成对应布置(一炉一塔),在机组锅炉BMCR工况下进行全烟气脱硫,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的设备配置按照收到基硫0.7%设计。
锅炉烟气经主机的引风机升压送入喷淋式吸收塔,再向上与喷淋而下的石灰石浆液滴逆向发生反应。烟气中的SO2、SO3等被吸收塔内循环喷淋的石灰石浆液吸收,生成的亚硫酸钙被不断鼓入的氧化空气氧化成硫酸钙。脱去SO2的净烟气再进入吸收塔上部的除雾器除去携带的浆雾后,由烟囱排向外界大气中。
石灰石或碳酸钙浆液与进入吸收塔的烟气接触混合,烟气中的二氧化硫(SO2)与吸收塔浆液中的碳酸钙(CaCO3)以及鼓入空气中的氧气(O2)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二水硫酸钙(CaSO4·2H2O),即石膏。脱硫后的烟气流经过除雾器除去雾滴,经烟囱排入大气。
2.3投标参考信息
- 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1、#2机组目前正常运行。
- 机组设计年利用小时为4800小时;设计煤耗(额定工况下)为294g/kWh;每台机组年消耗原煤约为120万吨。
- 设计煤种为淮南煤,校核煤种为平顶山煤,煤质分析指标如下:
项目 |
单位 |
设计煤种(淮南煤) |
校核煤种(平顶山煤) |
收到基全水分 |
% |
5.7 |
6.0 |
空气干燥基水分 |
% |
1.44 |
|
收到基灰分 |
% |
28 |
30.8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 |
42.5 |
35 |
收到基固定碳 |
% |
54.2 |
53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kJ/kg |
21300 |
20930 |
全硫 |
% |
0.41 |
0.5 |
- 一般情况下,电厂出灰和出渣的比例为:灰占88%,渣占12%。
- 电厂燃煤锅炉配置的电除尘的设计除尘效率为99%。
- 电厂燃煤锅炉配置脱硫设施的设计脱硫效率为95%。
- 招标方不承诺脱硫石膏的成份指标。
- 交付点和运输方式:
招标方共设置1座钢筋混凝土脱硫石膏库,有效容积为1000m3 。石膏的装车必须在石膏库内完成,由投标方自行负责;脱硫石膏交付点在石膏库,对应的运输方式为环保型车运。
(9) 预计合同期内石膏产量约7万吨。
(10) 石膏根据年产量划分为两个标段,每个投标人可只报一个标段,也可同时投多个标段,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段。预估全年石膏总量约为7万吨,第一标段石膏约3.5万吨,第二标段石膏约3.5万吨。
(11) 由于石膏是发电生产中的附属产品,其产量、品质等波动可能较大,招标方原则上按比例进行计划分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方有权根据实际产量和当天情况调整计划,投标方必须接受,否则视为违约;根据目前我厂销售情况,设置一个月的淡季,销售价格为中标价的50%,时间为春节前、后各15天。
(12) 本次招标为石膏第一标段。
招标单位特别声明:以上提供的信息,仅供投标单位报价时参考,由于石膏是发电生产中的附属产品,所以其产量、质量根据不同的石灰石会有区别,招标标段量为暂估计划销售量,实际销售量需根据实际产出量按比例计划分配,与招标计划销售量存在一定的误差。所以招标方不对石膏的产量、质量作任何承诺。投标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经验及对电厂生产现场情况的了解,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后报价,招标单位不对报价的正确性负责。最终决算方式见合同文本。如上述数据与实际数据有差异,合同单价依然不变。本项目采取投标方自行提货的方式,所有石膏的中标单位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经核算含税服务费约3.5元/吨左右)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必需考虑此项费用,但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条件
3.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2016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二)专用条件
3.6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建筑材料或石膏。
3.7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起)具有石膏的采购或销售业绩,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3.8投标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运输能力或租用车辆、船只的合同资料(提供运输单位资质及相应车辆行驶证或与相应运输单位签订的年度合同扫描件)。
3.9投标人必须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封闭的储存场所( 提供自建储备渣库的相关资料或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储备渣库合同扫描件)。
3.10本项目投标最低限价为50元/吨(含税价)。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自2019年11月6日09:00至2019年11月11日17:00时止
招标文件费:800元/标段,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