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NZB2019-11-2270)
项目所在地区:海南省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海口电厂、东方电厂2020-2021年度石灰石粉集中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1)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马村海口电厂;(2)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南路15-2号东方电厂。
2.2 规模:本次招标项目标的为海口电厂脱硫石灰石粉预估用量(两年海口电厂约为86,000吨,东方电厂约为 200,000吨)。具体结算数量以电厂过磅后的实际使用数量为准。要求在收到供货通知后12小时内,卖方采用自卸车将石灰石粉运输到电厂石灰石粉存储现场。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2.3 建设工期:无
2.4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5 本次招标采购产品的名称、预估总数量、技术规格:
名称:脱硫石灰石粉;两年数量:海口电厂约为86,000吨,东方电厂约为 200,000吨;技术规格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2.6 交货地点:(1)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马村海口电厂;(2)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南路15-2号东方电厂
2.7 交货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由招标人通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 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矿石采矿许可证或股权转让协议、权威机构出具检测钙含量的检验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2.2投标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今,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项矿石加工或石灰石粉供货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19年11月28日9:00起至2019年12月3日17:00止(北京时间,下同)。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5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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