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
2. 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资格 ;
3.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4.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
5. 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
6.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形 ;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谈判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中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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