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110千伏创新(新华)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000220000006432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惠州110千伏创新(新华)输变电工程监理已由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以《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关于惠州仲恺110千伏创新(新华)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惠市能重函〔2019〕28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单位)为 广东惠州 ,建设资金为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
新建110千伏创新变电站:采用《35千伏~500千伏变电站标准设计(V2.1)》CSG-110B-G2a方案及其模块,全站按户内GIS设备建设;远景规模为3台63兆伏安主变、110千伏出线4回、10千伏出线45回,每组主变低压侧装设2组电容器。本期建设2台63兆伏安主变、110千伏出线4回、10千伏出线30回,每台主变低压侧装设2组6兆乏电容器。
(二)线路工程。
双解口110千伏尾塘站至乐群站双回线路接入110千伏创新站,形成110千伏创新站至尾塘站双回线路、110千伏创新站至乐群站双回线路。建设110千伏双回电缆线路长约2×(0.73+3.3)千米,电缆铜导体截面采用1×1200平方毫米。
(三)建设配套的通信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具体建设规模以施工图纸为准。
2.3项目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含三通一平)、施工(含通信)、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电子化移交的全过程监理。按照建设单位要求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2.4项目类别:服务类
2.5监理服务期限:254日历天。计划开始监理日期:2020年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竣工日期为准)。
2.6标的物清单:
标段 | 预计采购金额 (元) | 最大中标数量 | 标段名称 | 标书费(元) | 保证金(元) |
标段1 | 1259400.00 | 1 | 惠州110千伏创新(新华)输变电工程监理 | 200 | 10000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3.2财务要求: 无要求
3.3业绩要求: 无要求
3.4信誉要求: 无要求
3.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在投标人单位注册,且须提供在本单位投标截止日期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
3.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无要求
3.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无要求
3.8其他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在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广东没有处于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罚。
(3)若投标人(包括投标人的委托人、代理人或与投标人有销售、劳务或服务等关系的其他主体)在参加系统的招投标活动或经济往来等过程中曾经存在违法事件的,自发文公布违法事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该投标人参与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具体时间按《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供应商行贿行为信息记录及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 \ 。
3.9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还需出示异议提出人与本次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采购项目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将异议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附件资料以现场递交或邮寄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机构提出;采用邮寄方式提出的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先将异议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但书面异议书必须在电子邮件发出的当天同时寄出。
8.3 异议提出的时限
(1)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两天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天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推荐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
(5)对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等方面有异议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天内提出;
(6)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8.4 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1)异议提出人不是本采购项目参与者,或未能提供与本次投标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文件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涉及的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提供的资料未提供异议提出人的真实名称、有效
(4)超过异议提出时效的(以收到异议书日期为准;采用邮寄方式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异议提出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涉及招标评标或非招标采购过程的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7)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异议。
8.5 恶意行为的处罚
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经核查发现所提出的异议存在诬告、故意扰乱采购秩序等恶意行为的,将按照《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供货商扣分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