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公安分局志诚大道 333 号大院改造工程设计(第二次)招标公告 > >1.1 招标目的 > >1.1.1 为了获得工程设计方案,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方式,在给定任务书、统一收费标准、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格的前提下,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推荐,确定最佳设计方案及其设计承包人。 > >1.2 项目概况 > >1.2.1 工程 >1.2.2 工程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志诚大道333 号。 >1.2.3 工程范围: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4185㎡,改造总建筑面积15512 ㎡,项目主要对志诚大道333号大院进行改造。项目大院内共有3栋楼,包括大院内2栋,浆纸交易中心1栋。改造内容包括建筑部分及室外部分。建筑部分包括建筑内墙、外立面,室内地砖,更换门窗,屋面防水;室外工程改造内容包括地坪及排水系统改造,围墙,防盗网;公用工程改造内容包括供电系统改造,弱电系统改造,给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消防工程改造。 >1.2.4 规划用地文件: / 。 >1.2.5 项目批准文件:穗埔发改储[2019]70号。 >1.2.6 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 >1.2.7 投资总额:本项目建设投资6128.2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219.80万元。 >1.2.8 招标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包括不限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修改完善设计、初步设计、专项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及造价分析、现场指导与监督、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深化图纸审核盖章、竣工图审核盖章、缺陷责任期的项目全过程设计服务等。 >[注释]招标内容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删除不需要的内容。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合同范围可增加和删除及细化明确。 >1.2.9 工程建议施工日期为 年 月,竣工日期为 年 月。 > >1.3 前期服务机构 > >1.3.1 机构 >[ 注释] 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 >1.3.2 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在投标人 > >1.4 投标资格 > >1.4.1 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没有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3年内曾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且对申请人不满意。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8条。 >1.4.2 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注释] 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填写。 >1.4.3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1.4.4 申请人已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登记企业信息,拟担任本 >1.4.5 申请人委派的 >[注释] 从下列资格中选一项: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 >1.4.6 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1.4.7 信誉要求: > 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 >[注释] 招标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予以评审。 > >1.5 发布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获取及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5.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19年12月17 日00时00分至2020年1月7日10时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5.2 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 >2020年1月7日9 时30分, >截止时间:2020年1月7 日10时00分。 >1.5.3 开标时间:2020年1月7 日10时00分。 >1.5.3.1本项目实行 上登记,不接受现场登记(网上操作流程详见 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投标人须在上述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内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逾期不受理。网上登记成功后,投标人须持以下资料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①填妥并盖章的《投标登记申请表》两份,表格可从 站 服务指南栏目下载。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5.3.2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天。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说明。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中的相关信息。 >1.5.3.3申请人投标登记时,如遇到招标代理机构阻挠,可以径直向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投标登记,或者向监督机构投诉。 >1.5.4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1.5.5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电子光盘。 > >1.6 现场考察 >1.6.1 集合时间:不安排统一考察,由投标人自行考察。 >1.6.2 集合 > >1.7 费用 >1.7.1 工程设计费暂定为190.60万元。 > 工程设计费(包括本招标范围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文件(穗开财字[2014]53号文)执行,专业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附加调整系数暂定为 1.4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1.0 ,并下浮20%计算,暂定为190.60 万元,最终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为100%,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1.7.2 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 >投标经济补偿包含在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评审排序,在收到招标人的第一笔预付款后分别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含税金等): >给予评审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1万元; >给予评审排序第2名的投标人0.5万元; >给予评审排序第3名的投标人0.3万元。 > 其余投标人费用自理。投标经济补偿由中标人在设计费中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投标人。如因规划建设原因取消本项目实施,中标人未开展实际性工作,上述投标经济补偿由招标人支付给相应投标人,即该种情形下设计合同结算价为上述投标经济补偿总额,中标人收取合同价款后及时支付投标补偿费给各投标人。其它情形的投标补偿费均包含在设计费中。 > >1.8 工期 > >1.8.1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20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20 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30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 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 > >1.9 其他事项 >1.9.1 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否。 >1.9.2 招标代理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不占用勘察设计费。 >1.9.3 投标人可通过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