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以下统称:宁夏高级法院和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由自治区发改委以(宁发改投资审发[2020]12号)及(宁发改投资审发[2020]13号)批准。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发改投资审发[2019]57号)》“项目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辅助综合用房项目整体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项目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规划与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2.1.1工程规模:宁夏高级法院和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总建筑面积58707平方米。其中:高级法院审判法庭20210平方米,辅助综合用房13744平方米,地下车库10000平方米;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12040平方米,辅助综合用房2713平方米(地下室1753平方米)。 本项目已完成地质勘察与初步设计,项目初设总投资概算为:38484.93万元(其中宁夏高级法院28666.06万元,银川铁路运输法院9818.87万元)。具备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条件。 2.1.2建设内容包括:审判法庭、辅助综合用房、地下车库(人防)、门房、开闭所、围墙、道路及园林景观的相关设施等。 2.2建设 2.3招标范围:方案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及管理总承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本项目招标最高限价:32318.66万元(其中:宁夏高级法院24073.02万元,银川铁路运输法院8245.64万元)。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人,有较好信誉,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投标人资质与能力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专业或建筑行业或综合设计甲级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 (4)设计负责人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5)具备自备的BIM系统平台,并承诺本项目全过程采用自备BIM系统进行管理; (6)具备EPC工程总承包的成功案例经验与实施能力。 3.3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除宁夏建筑市场以及限制在银川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及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含:高级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但不限于此)均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有以上情况,其投标将不被接受。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其投标不被接受外,将扣押相关证件,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4凡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企业禁止投标。 (“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
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7. 联系方式
招 标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会员区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详细了解项目情况请联系如下人员: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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