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业煤制油分公司气化厂和净化合成厂催化剂卸装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气化厂变换装置一至六系列自投料以来已运行三年时间,均已超过设计寿命,第一变换炉催化剂活性下降明显,CO指标已无法有效控制。
净化合成厂硫回收装置三个系列一级转化器上层催化剂表面存在积碳、粉化情况,造成系统压差高,装置不能满负荷运行;且实际硫回收率在94%~95%之间,已低于设计要求的>96%,造成硫回收烟气中SO2含量超出设计,不但降低了硫磺产量、减少经济效益,而且对尾气处理单元氨法脱硫运行带来不利影响,调整难度增大,易出现环保超标问题。
综合以上原因,为保证装置长周期稳定运行,需要对变换一至六系列第一变炉催化剂、瓷球、保护剂;硫回收三个系列一级转化器、二级转化器催化剂、瓷球进行更换。
2.2招标范围: 1.负责对变换装置一至六系列第一变换炉催化剂(加瓷球、保护剂共711吨)、硫回收三个系列一级转化器、二级转化器内催化剂(加瓷球共323吨)进行更换。
2.负责催化剂拆卸过程中催化剂与瓷球的筛分分离,负责催化剂装卸过程中第一变换炉内件、钢格栅等相关附件的拆卸及安装,负责第一变换炉、转化器内部及附件卫生、铁锈清理、修复。
3.装卸过程中所用的水、电、氮气、工厂空气由招标方提供,装卸所用工器具及吊车由中标单位提供。
4.投标单位至少应为其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限额应以如下标准为下限:死亡、伤残人民币 100万元/人;医疗费用人民币 20 万元/人。
2.3服务期限:合同期限6个月,每个装置每个系列实际工期控制在5天以内,变换装置共6个系列,分两批装填,3个系列为一批同时进行装填,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方通知为准。(合同累计总金额达到但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暂定总金额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到达,则终止合同执行,两者以先到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16年1月1日至今具有至少1项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的变换或硫回收催化剂装卸业绩【1.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和由最终用户签署的至少一项下列文件扫描件:用户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设备到货证明、业主表扬信,上述材料内容需含标的名称、合同执行时间及单位名称(用户证明不要求提供单位的级别,非法人的厂矿、车间均可)。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提供业绩,其业绩为无效业绩。2.合同中无合同总价的,提供经甲方盖章确认的结算证明扫描件。】;
注:本项目只接受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母子公司等资质业绩均不得互相借用。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购标前必须完成供应商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请勿重复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4.2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20年03月31日 09时00分至2020年04月08日 17时30分。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每标段/包人民币50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