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三证合一”只需提供合并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2.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资格(提供注册卡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状态查询截图);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
4.参与本项目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处于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的情形(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谈判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
6.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
7.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 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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