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鹤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鹤山市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
项目编号:0835-200ZK2400041 项目
项目
采购单位 采购
-----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内容 数量 服务期 采购预算(元) 鹤山市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 1项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9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伍仟元整) 注:1、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2、投标人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3. 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商的自然人股东及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供应商法人股东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投标人应当具有档案局颁发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或备案登记回执证明文件。 5.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需提供以上内容的查询结果(注:最终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 投标人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办公时间内: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的发售 ③供应商应密切关注相关 和 网站上发布的更正(澄清)公告。④购买了招标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