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1、 投标人应具有至少 2 个项目(限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在海洋石油平台或 FPSO 运行两年及以上(从调试验收报告签字日期或使用方出具的运行时间证明文件起计)的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合同及调试验收报告或合同及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上述文件中如未包含设备所在设施的名称及使用方信息,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说明文件。 2、 投标人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COOOSO)认可的船级社(ABS, LIoyd‘s, DNV,CCS,BV)对海底管线整体进行检验并获得检验证书,并提供相关产品证书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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