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管道  电厂  石油  设备  电站  规划  煤炭  燃气  勘探  锅炉 

2020 年 05 月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2 号机组脱硝催化剂再生及废弃催化剂处置招标公告

   日期:2020-04-29     浏览:4    
核心提示:2020 年 05 月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2 号机组脱硝催化剂再生及废弃催化剂处置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招标项目:
  

  2020 年 05 月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2 号机组脱硝催化剂再生及废弃催化剂处置招标公告 

 

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招标项目: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 1 号炉脱销流场优化改造。

 

1.2 工程规模: 见招标文件

 

1.3 建设地点: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 78 号) 

1.4 招标范围:投标方按照招标方技术规范要求负责现场 2 号炉脱硝 A、B 侧催化剂下层、上层拆除工作,并且运至投标方催化剂再生工厂进行再生及危废处置;负责安装下层新催化 剂及上层再生后催化剂的工作,并且投标方具有符合国家环保部针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转移、再生、处置等活动所规定的相关合法手续;负责停炉后清理反应器内上、中、下层催化剂积 灰及脱硝出入口烟道内部积灰清理,所有积灰统一转用至厂外垃圾回收场,转用运输等。

1.5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35 天内投标方完成上述所有工作(含供货)。

 2. 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1 投标人应为具有履约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或者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2 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3 投标人资质要求:

 

(1) 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 具备环保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证书中核准经营的范围中应包含下述内容:“处置、利用废催化剂(HW50)”。证书中所载明的有效期应涵盖本项目要求的服务期限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具备脱硝催化剂检测及评价 CMA 或CNAS 认证资质,具有针对不同烟气条件制定催化剂再生方案所需的全尺寸脱硝催化剂中试试验能力。

(4) 具备有效的三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

 

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4.投标人应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投标方须具有近五年内具备至少 4 台 300MW 及以上机组并已成功投运 24000 小时的脱硝板式催化剂工厂再生业绩,至少具有一台 300MW 及以上机组的喷氨优化调整业绩证明并提供合同复印件(首页、签字页、供货范围及说明页)。

3.5 投标方应满足如下信誉要求:

 

3.5.1 近 3 年未发生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行为;

 

3.5.2 近 3 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5.3 没有在公司的不良记录。

 

3.6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

3. 招标文件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04 月 28 日 00 时至 2020年 05 月 11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备注:投标单位没有在网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www.dlztb.com会员区后查阅公告,根据会员区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联系人:马工

咨询电话:010-51957412 ,010-53310966

手 机:18701298819, 13716771570; 

传 真:010-51957412 

微信:18701298819 (名称+联系人+手机号) 

邮箱:1051008819@qq.com

相关附件:附件1.公告.docx    

                 附件2.申请登记表.docx

电力招标采购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批准的专业从事电力系统招标采购和在线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性备案证号(京ICP证070736号,工商注册号:010202008042900014)我公司是唯一获得商标管理局网站名称商标的行业网站,13年的专业服务,成就行业领导品牌。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行情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服务说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2017752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