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汕头大学医学院口腔门诊部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汕头大学医学院口腔门诊部急诊中心和洁牙中心牙科综合治疗台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
项目编号:0835-200F31602241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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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序号 产品名称 预算单价 (人民币/万元) 数量 总预算 (人民币/万元) 一 牙科综合治疗台 9.5 2台 19 二 空气新风系统 4.2 1套 4.2 合计 23.2 注:1、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2、标人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3、投标人必须对全部采购设备进行报价,且所报报价不能高于预算单价,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纳税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材料,如依法免税和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投标人为 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复印件。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服务指标对 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标人如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投标人如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5.投标人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人民币23.2万元 时间:2020年4月30日08:30 至2020年5月18日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①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报名资料的核对,不代表其投标资格的确认。投标资格最终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作出的结论为准。②已完成报名的投标人请按照招标文件“提示1:“南方招标与采购网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指南和流程”进行投标人注册及登记工作,如已注册则按照提示进行登记。)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