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2投标人所投标的膜制氮发生装置橇应为制造厂家的成熟产品,买方不接受新试制产品。投标人所投膜制氮发生装置橇应具有2个项目(限2009 年1 月1 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排气量≥200 Sm3/h)在海洋石油平台或FPSO运行两年及以上(从调试验收报告签字日期或使用方出具的运行时间证明文件起计)的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合同及调试验收报告或合同及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上述文件中如未包含设备所在设施的名称及使用方信息,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说明文件。 3投标人如有不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名单(详见:5、机/电/仪产品推荐品牌)内的设备/材料,其选用的品牌应至少有10个项目在海洋石油平台或FPSO成功运行两年及以上的应用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证明(合同及调试验收报告或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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