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白鸠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
招标出让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2020年度第一批采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复》(贵政函〔2020〕66号)等有关规定,受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贵港市 组织实施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白鸠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矿业权交易平台等名称
(一)出让
开采高度+274.13米至+68.00米标高
0.5921
500
采矿权开采年限为14.5年,基建期为2年,矿山出让年限为16.5年
市级审批发证
三、出让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出让,本次招标不设标底。
四、出让条件
(一)出让期限:本公告中的采矿权开采年限为14.5年,基建期为2年,矿山出让年限为16.5年,自受让方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算。开采年限到期后,需要办理采矿许可延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三)可采资源量:7620.01万吨
(四)投标起始报价:9980万元
(五)增价幅度:10万元及其整数倍。
(六)此收益金不含契税、佣金或交易服务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人另行按税费计缴标准缴纳。出让收益的缴纳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执行
(七)交易服务费:根据贵港市物价局《关于贵港市 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价费〔2016〕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在领取成交确认(中标)通知书后2日内向贵港市 缴清。
(八)银行出具的保函
五、投标人资质条件
(一)投标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三)3年内没有违法竞买的行为。
(四)投标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中标后需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中标结果无效。
(五)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联合投标。
六、相关时间及要求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执行。
(一)公告时间
2020年5月19日8:00起至2020年6月15日18:00止。
(二)投标申请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0年5月28日8:00起至2020年6月12日18:00止。
(三)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6月16日9:00止。
(四)开标时间
2020年6月16日9:00
以上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七、投标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获取
(一)投标申请人请于投标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获取期内向贵港市 提交投标申请材料、领取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1)投标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4)银行出具的保函(原件);
(二)根据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益管理科资格审查确认后,发放《投标资格确认书》。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投标。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开标时间2020年6月16日8:00至9:00止。投标地点设在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贵港市 2楼交易厅。
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凭《投标资格确认书》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投标地点,并由工作人员现场签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开标时间及地点。
2020年6月16日9:00,开标地点为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贵港市 2楼。
九、中标人的确定
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报名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银行保函的出具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在贵港市有营业网点的任一家银行出具的担保信息证明文件,内容包括1、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小写¥10000000.00元);2、期限为6个月;3、中标人需在公告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第一笔出让收益;若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中标人履行违约经济责任。
在开标结束以后,未中标人的保函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的保函在按合同支付第一笔采矿权出让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
十一、项目要求
(一)采矿权出让成交后,中标人要及时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2年内完成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在约定时限(起始时间以出让合同为准)到期30日前向出让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置,所交收益金不予退还。中标人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要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竣工投产,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才能够转让。
(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中标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于三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出让人可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
(三)采矿权人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四)本次招标的采矿权范围因所涉及的土地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林木、种植物、固定设施、输电线、道路及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投标申请人在投标前需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权利人充分了解清楚,对采矿权受让后可能向第三方做出的补偿等问题,由中标人依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协调下与权利人自行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五)矿山的开发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中标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在开采、加工、运输方面应当按照相关设计、方案及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作业,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及绿色矿山建设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中标人办理该矿采矿许可登记手续时,应具备的要件:
1、该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由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通过评审,由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给中标人,相关费用已由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2、评审通过的该矿《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由中标人办理和提供,相关费用自理。
3、采矿权出让合同书。中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中标人办理该矿采矿许可登记手续后,达到开采条件的有关要件及事宜等,由中标人办理:
1、该矿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等其他要件由中标人自行办理;
2、中标人在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矿区道路和“三废”处理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
(三)采矿权因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稳定性较差,出让人就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原矿石资源量不对受让人作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原矿石储量若发生变化,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需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中标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矿产储量核实地质报告中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四)采矿权出让后,因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限制采矿的,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的,风险由中标人自己承担。
(五)采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招标公告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责任。投标人要认真考察与踏勘,详细了解拟设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中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自行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全部责任。
(六)本次招标出让不包含矿山的土地使用权,中标人自行协调处理矿山用地(包括生产、生活、道路用地等)问题。中标人因生产实际需要,临时或者永久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等,由中标人与土地权利人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矿区涉及土地(含道路、生产加工场地)、山林承包、林业权属等问题需与周边村镇及群众协商的事宜较复杂,请投资人注意潜在的投资风险。
十三、其他事项
(一)在提交投标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招标出让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信息和交易条件,并对出让的采矿权认真考察与踏勘,了解清楚有关情况。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采矿权现状、缺陷无异议且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领《中标通知书》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竞得采矿权,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将被纳入贵港市 矿业权交易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四、《中标通知书》发放与《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评标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于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贵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及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与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出让人将另行组织出让。
十五、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不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视为中标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由提供保函的银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招标所造成的损失。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或拒绝缴纳出让收益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由提供保函的银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招标所造成的损失。
(三)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中标人必须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中标人不能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并可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矿采矿权。
(五)中标人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小写¥10000000.00元)
十六、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招标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 或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七、监督部门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监督
十八、注意事项
本次招标公告的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十九、其他相关事项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
广西宝盛工程咨询
联系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
2020年5月15日
附件:报名申请表
报名申请表
报名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