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润滑油招标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
瑞通(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航运”)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在香港注册成立。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涵盖国内沿海及长江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船舶设备维修、煤炭贸易及商务咨询等。
本次项目针对瑞通航运所属9艘外贸散货船的润滑油采购开展公开招标,9艘船舶包括3艘载重吨为9.3万吨的超巴拿马型散货船、6艘载重吨为11.5万吨的迷你好望角型散货船。船舶主要加油港口为香港(含外锚地)、新加坡(含外锚地)、韩国釜山、玉环、汕头海门等国内主要港口。
合同期壹年。
2.招标范围:
瑞通航运所属9艘外贸散货船的润滑油采购。
3.资金来源:
由项目单位自筹。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通用条款
4.1.1投标人应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2015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4.1.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2专项条款
4.2.1投标人为船用润滑油产品制造商或其销售公司、产品代理商。(允许境外制造商或其销售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代为投标,如代为投标的,须出具境外制造商或其销售公司的唯一授权委托书);如投标单位为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代理商资质证明及唯一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不接受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2.2投标人须具备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港口及全球主要港口的船舶润滑油供应能力。(代理商可提供所代理产品制造商的全球可供港口清册)
4.2.3投标人须具备丰富的供船经验及技术服务能力,具有2017年至今与至少3个不同的中国大型航运企业的船用润滑油项目合作业绩(中国大型航运企业指经营船队运力规模55万载重吨或集装箱船5万箱以上的航运企业,以上海航交所2017年数据为准,详见附件10,表中所列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业绩同样有效)(代理商可提供制造商的业绩)。
4.2.4投标人须提供包括三个大品种滑油及常用小品种滑油(包括环保滑油)的全球可供港口及可供港口价格清册。
注:请投标人特别注意,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否决其投标,被否决投标的,不能参加详细评审及第二阶段(价格)投标和开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出售招标文件方式
5.1.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期2020年5月28日9时起至2020年6月4日17时止(北京时间)可网上购买招标文件 。
5.2.5招标文件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