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湖南公司2020年大数据应用能力提升项目大数据门户_招标公告
|
||||||||||||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项目概况 大数据平台门户定制开发软件。 1.2招标内容:主要构建大屏、PC、 1.3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履行完成无争议止。 1.4服务或实施 1.7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按系统开发及集成和后续扩容两部分分别报价,并设置系统开发及集成部分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为300万元人民币,后续扩容部分不含税单价上限最高限价为1000元/人天,投标人的不含税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
||||||||||||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有法人资格,或为依法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具有有效的“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于未进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的,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投标人为非营利法人或特别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上述证件的扫描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 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或网上税务系统查询能显示其为一般纳税人的页面截屏扫描件,或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 2.3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1个且单个项目不含税业绩金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案例。类似项目是指大数据或经营分析系统类软件开发项目。 注:投标人需提供承揽类似项目业绩,相关业绩合同文件要求如下: 1)合同(框架合同以订单或审计定案表或结算单据为准)签署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提供合同关键页原件的扫描件,包含合同封面、合同金额页(标的物的单价敏感信息可屏蔽,有效结算总金额必须体现)、合同签字盖章页、采购内容页; 2)与上述合同或订单或审计定案表或结算单据相对应的全量发票扫描件,业绩金额统一以发票总金额为准; 3)一个框架合同及对应的所有采购订单(或审计定案表或结算单据)算一个合同(未提供框架合同的采购订单或审计定案表或结算单据不计算业绩); 4)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的业绩不能互用; 5)非框架(单项)合同及与之对应的发票扫描件缺一不可,未提供非框架(单项)合同证明材料的不纳入类似项目业绩统计范围,未提供发票扫描件的业绩不计算该发票金额;框架合同、采购订单(或审计定案表或结算单据)及与之对应的发票扫描件缺一不可,未提供框架合同或采购订单(或审计定案表或结算单据)的不纳入类似项目业绩统计范围,未提供发票扫描件的业绩不计算该发票金额。 6)合同或订单或审计定案表或结算单据等业绩资料排序需与《近年来类似项目业绩统计表》业绩列表顺序一致。投标人填报的业绩信息,如存在数据错误或数据重复、业绩信息与证明材料不匹配、证明材料缺漏、证明材料错乱排序、证明材料涉及到的评审相关信息不清晰致无法辨认等情况,可能会影响评审委员会准确评分。 7)若合同或订单或审计定案表或结算单据中涉及有非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服务,请投标人将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服务金额从合同中摘录出来,并填写到《近年来类似项目业绩统计表》中。未能区分投标产品和其他产品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2.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有管理关系的公司,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相同的自然人持股股东,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提供投标人关联关系等情况申报表,同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事主体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股东信息等信息)的截屏扫描件/图片。 2.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财产被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日起向前推算)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串标、骗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最近三年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应答资格的,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骗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因违反招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定》须禁止合作的。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包承诺函,格式自拟。 |
||||||||||||
3、 标书售卖时间为 2020年06月04日12时00分至2020年06月10日17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