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比选文件获取 |
时间:2020年5月15 日至2020年5月21日
比选保证金的金额:无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比选申请文件副本份数 |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比选申请人的 比选申请人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0年5月22日14时00分 |
4.2.2 |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
6层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报价中对上述费用予以考虑。 比选代理服务费、标书款银行 收款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银行 |
2、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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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报价方式:本比选工程计价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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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选申请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结果如何,建设单位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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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供应商的专业资格要求: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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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取得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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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项目设置控制总价:861,904.99元,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壹仟玖佰零肆元玖角玖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比选。
1.1.2 本项目建设
1.1.3 本项目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比选项目
1.1.5 本项目建设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施工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施工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比选申请人是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并被邀请的施工单位。 1.5 费用承担 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建设单位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比选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建设单位的原因外,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建设单位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参考,建设单位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比选预备会 1.10.1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比选预备会的,建设单位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比选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建设单位,以便建设单位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比选预备会后,建设单位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比选申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比选申请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将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拟分包的第三人资质等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列明。 1.12偏离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申请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申请人须知; (2)评审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8)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本章1.10.2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
2.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 8天,相应延长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3 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本章2.2.2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 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8天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 8天,相应延长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2 比选申请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 潜在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3.1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比选申请函 (2)比选申请函附录 (3)比选申请函附录格式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比选申请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6)授权委托书 (7)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 (8)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9)比选申请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2、技术标 (1)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情况表 (3)项目经理简历表 (4)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5)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表 (6)拟分包计划表 (7)比选申请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2 比选申请报价 3.2.1 比选申请人应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比选申请函中的比选申请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比选申请有效期 3.3.1 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文件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 3.4 比选保证金 3.4.1 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规定的比选保证金格式递交比选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比选申请人和中标人退还比选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申请方案的,建设单位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3.6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3.6.1 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七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比选申请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建设单位的承诺。 3.6.2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比选申请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 4.1.2 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4.2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比选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 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 4.2.3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建设单位收到比选申请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4.3 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4.3.2 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建设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禁止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 4.4.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4.4.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比选申请或者中标; 4.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申请比选; 4.4.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 4.5.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5.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比选申请事宜; 4.5.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5.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比选申请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5.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 4.5.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建设单位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 (3)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比选申请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比选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比选申请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比选申请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察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1 评审委员会 6.1.1 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6.1.2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建设单位或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比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比选申请文件: 6.4.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6.4.2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4.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6.4.4比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迟到,或未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加开标会的; 6.4.5以他人名义参与比选,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比选的; 6.4.6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申请单位报价或在设有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本项目控制价,且比选申请人不能按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 6.4.7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比选保证担保有瑕疵的。其中,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1) 比选保证担保提交时间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2) 比选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 比选保证担保形式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4) 比选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比选文件规定的金额; (5) 比选保证担保的受益人不是比选文件载明的建设单位; (6) 比选保证担保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比选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比选申请人名称不一致; (7) 比选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8) 比选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6.4.8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本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6.4.9比选申请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比选申请文件,或在一份比选申请文件中对本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6.4.10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达不到比选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的; 6.4.11比选文件中设立了控制价。 6.4.12比选申请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如有)与比选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6.4.13比选申请申请文件没有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6.4.14实质性不响应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6.4.15比选申请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1 定标方式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建设单位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比选申请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建设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退还比选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将重新组织比选: (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比选申请文件的。 9.1 对建设单位的纪律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建设单位串通,不得向建设单位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比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 比选文件
3. 比选申请文件
4. 比选申请
5. 开标
6. 评审
7. 合同授予
8. 重新比选
9. 纪律和监督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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