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发电有限公司粉煤灰、石膏销售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 鹤岗发电有限公司粉煤灰、石膏销售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招标人为 鹤岗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鹤岗发电有限公司粉煤灰、石膏销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鹤岗发电有限公司
2.2 规模:2*300MW+1*600MW
2.3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2.3.1预计销售数量:原灰20万吨/年、经分选的细灰2.5万吨/年;石膏销售3万吨/年;具体销售数量以实际为准。
2.3.2招标人年产粉煤灰、经分选后的细灰、石膏等上述数量均为预估量仅供投标参考,结算以实际销售量为准。招标人不能保证原灰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请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
2.3.3中标人除严格履行《粉煤灰、石膏销售合同》外,在外部市场无需求但电厂灰库紧急时无尝负责将灰运至灰场 ,在合同期内乙方负责#1、#2、#3机组脱硫系统排放出石膏市场销售和外运处置,确保石膏统一处理。
2.3.4粉煤灰、炉渣、石膏质量要求:
粉煤灰(粗灰)细度:(45μm筛余量)≤45%;
粉煤灰(细灰)细度:(45μm筛余量)≤30%;
石膏:含水量≤12%;
招标人对合同期内粉煤灰、石膏的质量、参数不作任何承诺,投标人对此应表示认可,并接受由此带来的风险。
2.4中标人履约期间内,必须无条件按照中标价格完成招标人的生产计划。如不履约将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范围:本次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
鹤岗发电有限公司粉煤灰、石膏销售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 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无。
3.2.2资质等级要求:要求营业执照须具有建材类或粉煤灰的经营范围。
3.2.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3.2.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3.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0年6月9日9:00起至2020年6月14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8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