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 发电(哈三、哈热电厂)2020年四季度、21年一季度液氨打捆采购招标公告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其他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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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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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地区发电企业20年四季度、21年一季度液氨打捆招标采购 |
哈三、哈热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2932吨)液氨含量99 |
1000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哈尔滨地区发电企业20年四季度、21年一季度液氨打捆招标采购】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除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具有经年检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提供协议运输单位运输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及协议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必须具有2台及以上运输车辆,须提供年检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证。
3.供应商的业绩要求,提供3个及以上近三年来(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同类产品电厂销售业绩。要求供应商随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等内容,并提供业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一经查实,将否决其参与资格。
4.投标人须保证能组织长期稳定的货源,须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供货期限内能保证按照业主时间要求按期供货,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供货,造成电厂损失的,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过投标人负担。
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2019年三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无偷税漏税记录。
6.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0-07-09 09:00到2020-07-16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0-07-09 09:00到2020-07-16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