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发电有限公司2020年液氨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2×630MW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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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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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液氨采购 |
液氨采购(2000吨) |
500元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2020年液氨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投标人应出具营业执照,还应出具许可范围包含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投标人不是制造商,还须提供其与液氨制造商或批发贸易商签订的时间不少于1年的液氨买卖合同或意向协议(合同或协议供货期覆盖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首日或其后的日期)。投标人自行运输液氨的则需提供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2类或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投标人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则需提供投标人与承运单位签订的时间不少于1年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意向协议(合同或协议服务期覆盖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首日或其后的日期)及承运单位的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2类或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4.投标人需提供液氨制造商或批发贸易商液氨的化验报告(报告日期应在2019年1月1日到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报告中液氨的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若达不到合格品要求,即为无效投标文件。
5.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必须具有液氨销售业绩且数量不少于3个,须提供清晰的合同扫描件,每个业绩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6.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17年至2019年)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上述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会计报表。
7.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9.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0-07-28 11:30到2020-08-03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0-07-28 11:30到2020-08-03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