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包头第三热电厂灰、渣、石膏清运及灰场管理服务项目已由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包头第三热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包头第三热电厂位于包头市九原区,年粉煤灰产生量约27万吨(拌湿后约33万吨),炉渣、石子煤产生量约11万吨,石膏产生量约10.6万吨;本次拟对灰、渣、石膏清运及灰场管理服务工作整体外委。
规模:2×300MW。
服务期: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履约期间招标方可以对上年度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通过的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招标范围:投标方依据日运量配置足够的专用密闭罐车(运干灰)或翻斗自卸车(运湿灰、炉渣、石子煤及石膏),及时将电厂产生的灰、渣、石膏由三电厂沿210国道经包哈公路、南绕城公路拉运至麻池灰场指定区域或经环保部门审批过(需招投标双方确认)的其他合法场所,运输距离约27公里。工作时需对灰库、渣库、渣池、石膏库作业区域及厂区内途经道路洒水抑尘并及时清理,不能形成二次污染,对拉运到灰场的灰、渣、石膏进行推平、浇水、碾压及覆土作业,覆土厚度不低于30cm,并满足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通用资格条件
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二)专用资格条件
1 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至少1份拉运的合同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0年7月31日9:00起至2020年8月7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15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