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亭发电3、4#机组脱硝催化剂采购招标二次公告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3、4号机组为两台66万机组,脱硝催化剂运行已满五年,催化剂脱硝效率、氨逃逸不能同时满足性能保证值要求。计划本年度完成3、4号机组脱硝催化剂更换改造工作,确保更换催化剂后,满足3、4号机组脱硝效率,并达到NOx超低排放要求。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
3、4号机组脱硝催化剂采购 |
详见招标文件 |
500 |
注:本标段是第二次招标,已经正常参加过投标的单位不需再缴纳标书费,只需报名参加,联系招标公司视情对满足要求的投标单位设置免收标书费后(如电话联系不上,可发邮件),即可下载招标文件;本次招标,各投标单位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司对第一次投标缴纳的保证金直接办理退还)。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4号机组脱硝催化剂采购】
1.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安全质量要求:自开标日前五年内所供物资无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4.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开标日前五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不曾在任何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5.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6.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设备性能保证和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
8.本次招标接受催化剂生产制造厂家投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9.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0.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1.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2.业绩:2015年1月以来,具有板式催化剂在国内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2台及以上实际投运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向电厂直接供货合同或向总承包单位供货合同均可)和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单独的催化剂性能检测合格报告或整套脱硝装置性能试验合格报告均可)。
注1:投标文件须包含具有以上资格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不接受澄清补充),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保证合同执行期间有关证件、文件处于有效期。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甲乙双方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合同内容、盖章签字页、供货范围、技术协议主要系统参数页等)及投运证明(专项资质条件有投运业绩要求的),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发现虚假业绩,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注2: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各直属单位、基层企业不得与公司系统管理人员亲属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发生业务往来,上述范围内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本条款所称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在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各直属单位、基层企业管理岗位工作,或者不在管理岗位工作但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和在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本条款所称亲属,主要是指管理人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本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本人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
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投标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否决其投标,暂停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0-08-17 09:00到2020-08-26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0-08-17 09:00到2020-08-26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