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核岛容器(第二批)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项目概况:
厂址:田湾核电厂7、8号机组厂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田湾核电站5、6号机组西北侧的船山,厂址地理坐标:东经119°27¢26²~119°27¢33²,北纬34°41¢08²~34°41¢52²。厂址西距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心约33km(直线距离,以下同),西北距连云区中心约11km,北距连云港码头约5.2km;东北距高公岛乡约2km,南临黄海,西北临东崖屋村。
辽宁徐大堡核电站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辖兴城市海滨乡徐大堡村南侧海岸边,东临辽东海,地理坐标为东经120°32¢05²~120°34¢12²,北纬40°20¢01²~40°21¢44²。厂址东北距海滨乡约5km(直线距离,下同),距兴城市约32km,距葫芦岛市约46km,距离沈阳市约292km,东距营口约146km,西局绥中县城约18km,距东辛庄镇约8km,距刘台子乡约5km,西南据秦皇岛市约94km,东南距红沿河核电厂约103km。
2.3招标范围:
设备名称: 核岛容器(第二批) 设备数量: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及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各56台设备(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储罐设备(36台)、箱罐类容器设备(12台)及蒸发装置设备(8台)
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最高核安全等级为核2级,质保等级为QA1,具体见技术文件
田湾项目交货时间: 2022.5.30-2024.1.21,具体见技术文件3.9交货期要求。交货地点: DDP田湾7、8号机组核电现场指定地点,
徐大堡交货时间:2022.10.03-2024.06.21,具体见技术文件3.9交货期要求。交货地点: DDP徐大堡3、4号机组核电现场指定地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在国内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3.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3.3.1必须是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的实体。
3.3.2具备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3.3.3具备民用核安全核2级压力容器设备制造许可证,且具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许可证。
3.3.4投标人应已实施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投标人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同时承担合同所规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招标人将通过检查、监督和监察的方式对投标人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检验。
3.3.5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3.3.6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
3.3.7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成员的职责和义务,联合体成员负责主要责任方应作为牵头方。联合体的中方成员应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联合体的外方成员在其所承担的技术方面担负全部责任,并保证性能。
无论在联合体协议中存在任何差异,联合体任何成员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都将视为联合体的行为或不作为。联合体中任何成员对合同的违背都将视为联合体对合同的违背。联合体中各成员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联合体协议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先未经招标人/买方的书面同意,联合体的任何成员都不得改变联合体协议或者联合体的成员构成。
3.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公司或贸易公司投标。
4. 招标文件获取
发售时间:2020年8月17日12:00 — 2020年8月24日17:00(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