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司2020-2021年度石灰石、液氨打捆采购招标第二次公告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石灰石:初步估计年需求量镇雄公司约20万吨、昆明公司约4.8万吨,采购总量最终以招标人的实际需求为准。
液氨:初步估计年需求量镇雄公司约3000吨、昆明公司约650吨,采购总量最终以招标人的实际需求为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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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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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公司、昆明公司2020-2021年度石灰石打捆采购 |
云南发电有限公司相关招标项目-镇雄公司、昆明公司2020-2021年度石灰石打捆采购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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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公司、昆明公司2020-2021年度液氨打捆采购 |
云南发电有限公司相关招标项目-镇雄公司、昆明公司2020-2021年度液氨打捆采购 |
1000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镇雄公司、昆明公司2020-2021年度石灰石打捆采购】
1.投标人须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石灰石的生产或销售内容,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投标人应是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2.投标人为生产商的,须具有不少于年产5万吨石灰石矿产资源,同时具备《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经营证件。(须提供上述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商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生产厂商的上述所要求相关经营证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 投标人在近3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镇雄公司、昆明公司2020-2021年度液氨打捆采购】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权利和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本项目货物供应的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投标人应是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2.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17-2019)至少1项2000吨或以上液氨销售业绩并提供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应能体现出2000吨或以上液氨销售业绩。
3.提供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和报表。
4.投标人是生产商的,必须具有《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或与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的运输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须提供上述证件、合同和相应资质文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5.投标人是经销商的,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或与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的运输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投标人需提供与生产厂家签订的时间不少于1年的供货意向和生产厂家的相应资质文件(资质文件同第4条规定)和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须提供上述证件、合同和相应资质文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6.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报价人不得同时报价;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报价。
8.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9.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0-08-27 15:30到2020-09-02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0-08-27 15:30到2020-09-02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