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  管道  电厂  招标公   

山东公司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全厂工业电视及门禁系统改造项目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

   日期:2020-09-03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山东公司费县发电 全厂工业电视及门禁系统改造项目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费县发电 全厂
山东公司费县发电 全厂工业电视及门禁系统改造项目采购公开招标
采 购 招 标 公 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费县发电 全厂工业电视及门禁系统改造项目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00505114,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山东公司费县发电 全厂工业电视及门禁系统改造项目采购公开招标

2.2招标范围:将所有模拟摄像机改造为网络数字高清球形摄像机以及新加部分监控点(共320个摄像机);将监控中心改造为由双冗余磁盘阵列、媒流体服务器和管理平台组合的数据处理、储存方式;新建一套考勤子系统;新建一套门禁系统,对保护室、工程师站、配电室、电子间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管理(共90套门禁);将集控室电视墙改造为拼接屏(30块46寸);

将输煤集控室电视墙改造为拼接屏(6块46寸);新建安健环通道将生产区域与办公区域隔离;新建一套覆盖关键生产区域的无线网络,并提供30台无线摄像机;对生产经营视频会议室大屏幕及会议系统进行升级改造(15块55寸)。

2.3供货期:合同签订后接到甲方开工通知起10个月。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具有安全技术防范二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人近三年(2017-2019)具有2个及以上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项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符合本招标要求的业绩合同及用户证明。投标人须提供符合本招标要求的业绩合同及用户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回访记录或设备到货证明或业主表扬信,必须包含合同封面、主要工作内容或技术协议、维护期(工期、服务期、交货期)、合同签字/盖章页,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为无效证明文件。

3.3投标人无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投标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认定以1.市场监管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shixin.court.gov.cn)3.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网站检索结果为准不需要提供网站截图为证明文件。

3.4本项目不接招投标系统用户手册-电子标(投标人手册)》。
    5.3 点击右上方“组件下载”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下载“驱动安装包”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安装。
    注:本项目招标文件为专用格式,投标人须完成上述操作才可以浏览招标文件。
    5.4 投标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方可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本项目的投标,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二。
    注:投标人需尽快办理CA数字证书,未办理CA数字证书或CA数字证书认证过期的,将导致后续投标事项无法办理。
    5.5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具体操作详见《工程公司招投标系统用户手册-电子标(投标人手册)》,其中以下章节为重点章节,请投标人务必详细阅读。
    1.1--1.7章节(系统前期准备)
    1.9章节 (CA锁绑定)
    2.5章节 (文件领取)
    2.9章节 (开标大厅)
    3.1章节 (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3.2章节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09-23 09:00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

shen
 
标签: 山东公司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全厂工业电视及门禁系统改造项目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行情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服务说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2017752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