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0MW燃煤电站项目汽轮机电动旁路装置招标公告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2×350MW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
汽轮机电动旁路装置 |
汽轮机电动旁路装置(进口产品) |
500 |
一次公告已支付标书费的投标人,本次公告只需报名,无需再次支付标书费,项目负责人在标书发售结束前开通下载权限。第一次招标已缴纳投标保证的投标人,本次招标仍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缴纳的将按照否决投标处理。缴纳的保证金将按原路退还。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汽轮机电动旁路装置】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经过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投标人近5年(2015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期)具有至少为4台3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机组配套供货的业绩。重要说明:所有投标业绩应按资格条件要求,对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性材料,其中代理商提供的业绩是其代理的本次投标设备的业绩。(1)提供满足资格条件中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同主要信息(如合同签章页+“合同封面页或合同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等)或用户提供的投运证明或安全稳定证明或第三方出具的投运后性能试验报告等其他有效性文件。(2)提供的业绩证明性材料未能证明资格条件中业绩要求的重要参数(如:时间、装机容量、机组类型等)的被视为无效业绩。
3.投标人是制造商时,须具有在投标截止日前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人是代理商时,则其代理设备的制造商须具有在投标截止日前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人须具有圆满地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5.境外投标人应设计、制造过类似设备,并成功运行两年以上,同时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在过去履行合同中获得用户的好评。对于中国境内的投标人,要求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近两年(2018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期)在同类工程中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近两年(2018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期)在同类工程中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近一年(2019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期)在同类工程中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如果在招标阶段事故责任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7.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外品牌的国内工厂产品。同一品牌进口设备只接受制造商或唯一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其代理设备的制造商授权书。(备注:成套类设备招标时,进口设备可以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其代理设备的制造商授权书)。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0-09-10 15:00到2020-09-16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0-09-10 15:00到2020-09-16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