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工程消防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设备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4X300MW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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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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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灭火系统设备采购 |
消防灭火系统设备采购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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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火灾报警及控制系统设备采购 |
电站火灾报警及控制系统设备采购 |
500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消防灭火系统设备采购】
1.资质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组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应有消防设施设计、制造、销售、维保和安装之一及以上经营许可范围;
(2)所投消防产品必须有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在“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登记备案并为有效,提供查询截图证明;
(3)投标人具有由权威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最近3年(2017年-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经营状况良好,不接受最近3年(2017年-2019年)连续亏损。
3.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具有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电站或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的消防设备供货业绩,并通过消防验收(提供合同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意见书扫描件)。
4.信誉要求:
(1)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2)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和小规模纳税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投标;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同时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但同一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得与其所属子公司同时投标;
(3)被责令停业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日前)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工程质量问题的。
【电站火灾报警及控制系统设备采购】
1.资质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组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应有消防设施设计、制造、销售、维保和安装之一及以上经营许可范围;
(2)所投消防产品必须有消防产品3C 认证证书,在“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登记备案并为有效,消防电子产品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登记备案,并提供查询截图证明;
(3)投标人具有由权威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具有自主研发生产能力,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认证体系内,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最近3年(2017年-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经营状况良好,不接受最近3年(2017年-2019年)连续亏损。
3.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1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 月1 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100 万元及以上电厂或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设备供货业绩,并通过消防验收(提供合同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意见书扫描件)。
4.投标人信誉要求:
(1)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2)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6.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和小规模纳税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投标;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同时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但同一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得与其所属子公司同时投标;
(3)被责令停业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日前)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0-09-16 14:00到2020-09-25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0-09-16 14:00到2020-09-25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