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项目
以提供与军队签订的电子产品类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5份与军队签订的电子产品类的销售合同。提供投标企业与军队签订的电子产品类的销售合同。未盖章或盖章不清晰、与时限要求不符、总金额模糊或不清晰的合同均视为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业绩得分=(与军队签订的电子产品类的销售合同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截止之日前)与军队签订的电子产品类项目的有效合同累计销售最高金额
同时提供《中标成交案例及同类项目案例一览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 |
4分 |
4. |
投标人的企业信誉情况 |
(1) 具有企业信用等级AAA级1分; (2) 连续5-10年(含)获得守合同重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得0.5分,连续10年(不含)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得1分; (3) 获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得1分; |
提供证书复印件 |
3分 |
5. |
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1) 提供以下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2分: 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2)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软件运维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服务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2分。 |
提供证书复印件 |
4分 |
分值合计 |
20分 |
商务评审标准表(包组二)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及规则 |
投标人需提供的资料 |
标准分值 |
1. |
企业规模 |
根据投标人2017、2018、2019年度纳税总金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递减0.2分。 |
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2018、2019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2分 |
根据投标人2017、2018、2019年平均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递减0.2分。 |
2分 |
根据投标企业的注册资金大小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递减0.4分。(以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金额为准) |
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2分 |
2. |
企业专业资质情况 |
投标人具有军队一级保密资质得2分、二级保密资质的得1分,三级保密资质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 |
提供证书复印件,处于复审期间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2分 |
3. |
业绩 |
比较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截止之日前)与军队签订的LCD拼接屏项目的销售业绩。 以提供与军队签订的LCD拼接屏项目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为准,最多提供5份与军队签订的LCD拼接屏项目的销售合同。提供投标企业与军队签订的LCD拼接屏项目的销售合同。未盖章或盖章不清晰、与时限要求不符、总金额模糊或不清晰的合同均视为无效,业绩为0的得0分。 业绩得分=(与军队签订的LCD拼接屏项目的销售合同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 基准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截止之日前)与军队签订的LCD拼接屏项目的有效合同累计销售最高金额 |
同时提供《中标成交案例及同类项目案例一览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 |
4分 |
4. |
投标人的企业信誉情况 |
(1) 具有企业信用等级AAA级2分; (2) 连续5-10年(含)获得守合同重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得0.5分,连续10年(不含)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得1分; (3) 获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得2分; |
提供证书复印件 |
5分 |
5. |
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提供以下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 (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提供证书复印件 |
3分 |
分值合计 |
20分 |
(四) 价格评审标准
价格评审标准表(适用于各包组)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及规则 |
投标人需提供的资料 |
标准分值 |
1. |
价格 |
取所有投标人的有限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平均值)。投标价等于基准价的为25分(基准分);投标价每高出或低于基准价1%的,其价格评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减0.2分。依次类推,若在两个值区间内的,则以线性插值法计算。价格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但减至0分为止。 |
提供《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价格构成表》 |
25分 |
投标人需按照评审标准及相关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所需提供的资料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节第三点“投标文件”,并可对照《综合评审自查表》进行自查。
四、 评分及其统计
(一) 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商务评审标准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技术、商务评分;待技术、商务评审结束后,再进行价格评审。
(二) 投标人得分的计算
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
技术、商务评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一) 概述
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 参与招标投标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军队商业、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人资金来源已落实,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二) 定义
1. “采购项目”系指本《招标文件》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2. “采购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
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中信国际招标 。
4. “供应商”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可以为本项目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5. “投标人”系指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6. “中标人”系指经过招标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7. “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所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8. “服务”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维修、配件供应等义务。
(三) 合格的投标人
1. 能够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招标的有关规定。
2. 符合《招标公告》所述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特定资格条件。
3. 能够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四) 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3.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响应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4. 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5.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五) 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六) 付款及结算方式
主要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八)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通过招标公告中所述媒体上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公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将会增加投标风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禁止事项
1. 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2. 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 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投标开始时间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触。
(十) 其他
供应商(投标人)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
二、 《招标文件》
(一) 《招标文件》的内容
1. 《招标文件》编制依据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等。
本《招标文件》共分为六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第三部分:采购项目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五部分:合同样本
第六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2. 其他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写。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介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 《招标文件》的修改
1.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收到上述通知24小时内无书面确认或无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 投标文件
(一) 注意事项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全部内容后,依法真实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投标文件或者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无效投标。
本项目在采购全过程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军队秘密,不含涉密信息。投标人不得提供涉密资料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封装、封面、内页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及提交含有国家秘密标志的资料,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 投标文件和来往信函均以中文书写。确有需要时,相关内容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译文为准。
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三)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三部分,分别是《价格文件》、《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各部分资料构成详见下表。
序号 |
资料构成清单 |
格式要求 |
1. |
询问函范本 |
详见附件1 |
2. |
质疑函范本 |
详见附件2 |
3. |
封装及文件封面 |
详见附件3 |
4. |
投标文件目录示范 |
详见附件4 |
《价格文件》部分 |
1. |
价格评审自查表 |
详见附件5 |
2. |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
详见附件6 |
3. |
价格构成表 |
详见附件7 |
《投标书》部分 |
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详见附件8 |
2. |
综合评审自查表 |
详见附件9 |
3. |
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
详见附件10 |
4. |
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
详见附件11 |
5. |
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如有) |
自行拟定格式 |
6. |
技术力量一览表 |
详见附件12 |
7. |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
自行拟定格式 |
8. |
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 |
详见附件13 |
9. |
投标人实力(含团队实力) |
自行拟定格式 |
10. |
业绩一览表 |
详见附件14 |
11. |
售后服务方案 |
详见附件15 |
12.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2018、2019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自行拟定格式 |
13. |
企业专业资质情况证明文件 |
自行拟定格式 |
14. |
企业信誉情况证明文件 |
自行拟定格式 |
15. |
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证明文件 |
自行拟定格式 |
16. |
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
详见附件16 |
17. |
发票开具资料说明函 |
详见附件17 |
18. |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 |
详见附件18 |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 |
1. |
资格性审查自查表 |
详见附件19 |
2. |
符合性审查自查表 |
详见附件20 |
3. |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
详见附件21 |
4.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非“多证合一”证照均须分别提供以上资料) |
自行拟定格式 |
5. |
提供2019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2020年任意3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
自行拟定格式 |
6. |
提供2020年任意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
自行拟定格式 |
7. |
提供2020年任意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
自行拟定格式 |
8. |
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书面声明 |
详见附件22 |
9. |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 |
详见附件23 |
10. |
保密承诺书 |
详见附件24 |
11. |
提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如证书处于复审或续期阶段,需出具国家或军队相关部门提供的该证书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
自行拟定格式 |
12. |
涉密信息集成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含)以上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处于复审或续期阶段,需出具国家或军队相关部门提供的该证书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
自行拟定格式 |
13.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详见附件25 |
14.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详见附件26 |
15. |
投标函 |
详见附件27 |
16. |
实质性条款响应一览表 |
详见附件28 |
17.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自行拟定格式 |
投标人按上述统一格式及顺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价格文件》《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 投标文件的格式规定和签署
1. 投标文件的格式规定及签署
(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始部分应当有目录,以及方便评标委员会评审使用的项目索引。
(2) 投标文件应当工整、规范、统一、清晰,除特殊格式外,一般采用A4幅面纸胶装成册、标注页码。对未经胶装成册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3) 投标人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 投标文件必须打印或用黑色、蓝黑色墨水填写。
(5)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6)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7) 投标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之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8)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述不清以及复印件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0) 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 投标人同时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编制。
2. 投标文件的数量
投标文件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每一份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电子投标文件不符,以正本为准。《价格文件》、《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需提供电子版文件。
3. 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要求
(1)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光盘刻录;
(2) 光盘应加贴标签,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每个包组单独密封;
(3) 《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为纸质投标文件正本的PDF格式或DOC格式文档,《价格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为EXCEL格式文档,目录与相应内容具有链接索引功能,文件命名格式:“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五) 投标有效期
1. 投标有效期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投标人拒绝延长有效期不影响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六) 投标报价
1.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价格构成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
2.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3. 价格构成应包含:
(1)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费用、税金以及《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内容。
(2) 供应商提供无条件免费赠予采购项目全部物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评标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是否接受,评标委员会认定不接受,其投标报价无效。
4. 投标人对同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种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5.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6.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的,不需要投标供应商澄清,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失误的除外;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确定为无效投标。
7.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型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 联合体投标
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六点“投标人资格条件”。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的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特定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无效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投标。
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八)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缴纳金额、提交形式以及转入账户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投标保证金须采取非现金方式(银行保函除外)交纳,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达指定账户内,未到账的投标将被拒绝。使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仅需1份原件,投标时单独密封递交。
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3) 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如非单位名称变更或收支两条线,则采购代理机构按保证金汇入的原账户退还。
4. 若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需提供的资料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单位名称变更
1) 若投标人投标后,其单位名称变更,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时,除提交变更后的账户信息外,还需附工商部门打印的变更信息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若投标人只变更营业执照信息,没有及时变更银行账户的,只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收支两条线
若投标人属于资金收支两条线的情况,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上账户信息必须是其单位收款账户的信息,投标人需附上收支两条线的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标前确定不参加投标
若投标人已汇入投标保证金,但不参加投标时,请务必在项目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按规定填写完整盖章后扫描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2)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3) 投标人干扰开标、评标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 投标人出现串通投标的情形;
(6)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7) 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9)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10) 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11) 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 投标文件递交
(一) 投标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 投标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 《价格文件》、《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须单独封装。
(2) 《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统一装入密封袋内,封口处应当有投标人单位公章,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组号、投标人名称”和“开标时启封”字样。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3) 《价格文件》单独装订,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在信封表面标明“价格文件”“开标时启封”字样,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组号”等信息,投标时单独递交。
2.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二) 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1.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的地点应该是《招标公告》中指明的
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在封面上标明“投标修改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组号、投标人名称”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修改。
(4) 投标人撤回投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电报或
(5)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均不予退还。
五、 开标与评标
(一) 开标
1.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2家不得开标。
2.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3. 开标时,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监标人,或者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公布检查结果。
4. 对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做好开标记录。
7.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二) 评标委员会及评审方法
1. 评标委员会组成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评标原则
(1) 评标工作严格遵守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对所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一视同仁;
(3) 综合比较货物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评审排序结果;
(4) 报价最低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5)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6)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材料证据。
3. 评审方法
(1) 本项目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项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确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总得分等于各项评审因素得分之和。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报价、技术评审得分和商务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4.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修改、完善《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细则。
5.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者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人书面解释。采购人应当给予书面解释,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评审。解释事项涉及投标人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投标人为原则。
6.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派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评审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三) 评标委员会评审程序
1. 本项目按各包组的自然顺序进行独立评审。
2. 审阅《招标文件》。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中无效投标条款、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评审办法和标准细则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规定要求。
3.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内容,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具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二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中的资格性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均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4.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具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二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中的符合性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被认定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可实行告知投标当事人,由评标委员会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对事实。
5. 解释与澄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报价、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主要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2) 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
(3)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投标人解释澄清出场顺序,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倒序进行。投标人澄清材料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全权代表签字确认。有效的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
6. 商务、技术评审。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评审。
独立评审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集体商议、沟通、协调,技术、商务评审方面存有歧义的除外。
7. 价格评审。待技术、商务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再将《价格文件》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低价恶意竞争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节第三点投标文件第(六)投标报价有关要求认定及处理;不存在低价恶意竞争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价格文件》进行评审。
8. 复核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资料和文件逐一进行复核。对约定的预中标人、报价最高且预中标的、报价最低未预中标的、超预算以及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废标的和终止评审等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分析原因,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9. 推荐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据经过复核的评审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推荐预中标人。
10. 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主要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逐页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只签字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只写明不同意见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评标报告的有效性。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开标日期和地点;
(2) 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名单、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审办法;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和候选中标人排序,以及推荐候选中标人的理由,尤其是报价最高且预中标的、报价最低未预中标的情形,超预算以及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废标的和终止评审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重点复核、分析原因,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6) 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四) 评审细则
1. 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不符合要求的;
(3) 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5) 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参加军队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活动,致使该供应商受到处罚期间,该代理人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
(6) 代理人同期(180天以内)代理2家以上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
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但其他方面符合要求,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 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投标供应商名称且得到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现场认可的;
(2) 《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价格文件》内容完整、单独密封,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胶装成册的;
(3) 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超过20%)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授权代表有效签字的;
(4)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 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前述第2条情形除外);
(2) 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3)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4)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其他未满足对《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要求的情形。
4. 在商务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 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3) 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5) 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6)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7)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关键商务条款要求的;
(9)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最高限价的;
(10)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1)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5. 技术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加注星号(“★”)的关键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关键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3)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串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串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串标投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2) 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采购预算、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4) 采购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5)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6) 采购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3)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4) 提供虚假的
(5) 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6) 提供虚假样品或借用、冒用其他供应商样品的;
(7)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废标处理: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11. 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或者停止评审,出具书面说明情况:
(1)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2) 《招标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3) 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是综合评分法之外的评分方法,或者将几种方法同时混用的,或者名义上为综合评分法,但实际上是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方法的;
(5) 《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或者将与采购项目无直接关联且未在技术、商务要求中明确的事项列为评分因素的;
(6) 有关供应商和个人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的;
(7) 其他导致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情形。
1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采购人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五)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标准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 询问、质疑与投诉
(一) 询问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给予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二) 质疑事项及有效期
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和相关证明材料(注: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之日早于《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则以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之日为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否则,以《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2.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1) 采购人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 采购程序违反军队采购相关规定的;
(3) 投标人之间或者采购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4)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
(5) 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3. 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中标或者未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 质疑函要求
1.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指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原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 质疑项目的名称和项目编号,若对项目的某一包组进行质疑,应列明具体的包组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2. 书面质疑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由全权代表签字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
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四) 质疑的受理
1. 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投诉由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受理。供应商投诉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接收质疑函的
2. 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 未按规定程序和渠道提出质疑的;
(2) 超过质疑限期的;
(3) 书面质疑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4) 提出的质疑事项已经明确答复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条件。
3. 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实名询问、质疑、投诉,其询问、质疑、投诉应当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及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和投诉,匿名质疑、投诉不受理。
(五) 质疑的回复
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质疑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同时通知与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书面答复之前,可以采取现场解答的方式向质疑人通报初步处理结果。供应商认可处理结果的,可在出具书面申请后撤回质疑或者放弃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2. 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驳回质疑:
(1) 无具体的质疑事项,或者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 质疑内容涉及评审工作细节、其他供应商投标资料等保密事项且无法提供信息的合法来源的;
(3) 质疑已经处理并明确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4)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无效质疑情况记录存档。
3.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干扰军队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申请上级采购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六) 投诉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及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答复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七、 定标
(一) 确定中标人
1. 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通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评审结束当天或在指定时间内,按投标文件所列清单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对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中标候选人没有按约定提交原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在刊登本项目招标公告媒体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本须知“质疑与投诉”规定的程序处理。
3. 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人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剔除出库),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评审结果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排序结果依次确定其他预中标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 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调整中标数量。
(二) 中标通知
1. 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2. 《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草案的依据。若合同草案未获批准,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草案。《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合同草案不能作为中标人启动生产或备货的依据,应待正式合同签订后再启动生产备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八、 采购代理服务费
1. 中标人须在与采购人签定正式合同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2.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采购代理服务费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4. 中标人在上述规定30天内逾期不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视为同意把所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采购代理服务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从中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扣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予以退还。
5. 经依法被认定中标无效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九、 签订合同
(一) 合同的订立
1. 中标人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草案,合同草案经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未经采购人同意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补充投标文件、澄清承诺、说明、补正和《中标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向他人转让或委托加工。
5. 受到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罚的供应商,起始时间自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处罚起始时间之前,经有关机关批准签订的正式采购合同,可以继续执行。自处罚起始之日起,采购机构发给相关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合同草案自动失效。
十、 解释权限
本《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23: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
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
名称 (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出资方式 |
出资金额 |
占全部股份比例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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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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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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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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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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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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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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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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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填报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与实际不符,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备注:
1.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2.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工艺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3.投标人应按照占全部股份比例从大到小依次逐个股东填写,股东数量多于10个的,填写前10名,不足10个的全部填写。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月(…)日
附件24: 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
中信国际招标 :
我方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某单位维修器材采购项目(二)0733-20151486采购活动,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承诺如下:
一、 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传播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三、 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四、 《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文件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五、 未经采购人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发表涉及此次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或资讯。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按国家和军队规定作出的相关处罚。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月(…)日
附件2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
附件27: 投标函
投标函
中信国际招标 :
我方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某单位维修器材采购项目(二)0733-20151486招标采购活动,并对(包组号(…)或货物名称(…)进行投标。
一、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份和副本(…)份,电子版投标文件(…)份。其中,《价格文件》(…)份单独密封提交。
二、 我方已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并执行《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
三、 本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日内有效。
四、 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
五、 我方声明投标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公司要求,提供与招标有关数据或信息。
六、 我方承诺自愿遵守、执行军队采购管理法规制度及政策规定。
七、
有效
备注:
1. 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 除投标有效期等需要填写的内容外,本投标函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 投标函中的有效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月(…)日
备注:非正式会员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注册事宜,并缴费成为正式会员后登录网站会员区可查看招标公告、招名方式或下载报名表格等详细内容!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