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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 长兴电厂2020年度液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浙江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长兴电厂2020年度脱硝用液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乡杨吴村。
2.2 规模: 2×660MW燃煤机组 。
2.3 建设工期: 已投产 。
2.4 标段划分: 1个 。
2.5 本次招标采购化学药品的名称、预估总数量、技术规格: 液氨1500吨(预估,按实际供货量结算) ,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要求。
2.6 交货地点: 长兴电厂生产现场液氨罐。
2.7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送货通知后24小时内送达,合同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 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 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液氨产品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指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须具有2项及以上液氨供货业绩(单项合同100吨以上),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至少需提供首页、签字盖章页及能证明与招标人要求的业绩相符的供货范围等信息的页面),投标人需同时提供电厂用户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供招标人核实。
(3)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相关委托运输协议,并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至少提供签字盖章页和能够反映合同内容的关键页)。
(4)其他要求:如生产制造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制造商投标。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类似业绩合同个数多者优先,如类似业绩合同个数也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0年11月09日9:00起至2020年11月13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