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资质要求
2.1.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其他组织,①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②事业单位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③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其隶属法人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并需由其隶属法人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和签署合同,并承诺对分支机构的投标行为及中标后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
2.1.2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工业信息产业部对光纤收发器设备的相关标准,并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和工信部入网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工信部入网许可证需要出现光纤收发器或光电转换器等字样。
2.2财务要求
2.2.1投标人须提供近2年(2018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证明近两年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正值。资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部分不能提供审计报表的企业不适用,可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2.2.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如投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上未加盖一般纳税人戳印的,要求提供税务机关官网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结果截图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②如投标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提供为本项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的承诺函。
2.2.3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投标前半年内任意月份的纳税有效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2.3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近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光纤收发器或以太网光电转换器的销售业绩,业绩金额累计应达到500万(含)以上。投标人所提供的上述业绩中至少有一个采购订单或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的销售业绩。并提供以上销售业绩合同(或框架协议及对应的采购订单,只提供框架协议和发票,未提供采购订单的不纳入统计范围)和对应发票扫描件,业绩时间和金额均以发票为准,不在上述规定时间范围内的发票不纳入统计范围。投标人所提供业绩需提供最终合同主体单位的联系人及电话,如未提供,则该业绩不纳入统计范围。合同原件备查。
2.4其他要求
2.4.1近3年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因投标人责任引起的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仲裁、诉讼和弄虚作假的;(2)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并发布骗取中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3)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4)按照《中国移动北京公司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2019版》被处理的,或在处理执行期的。
2.4.2提供《信誉声明承诺书》(按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的模板)。
2.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4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自行设计、自行生产,禁止OEM或ODM。须提供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