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所属各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6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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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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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粗)框架采购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河北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粉(粗)采购和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石家庄供热集团有限公司石灰石粉(粗)采购。(河北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年暂定用量85000吨,其中非供暖期30000吨,供暖期55000吨。石家庄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预计用量22000吨。)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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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细)框架采购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河北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粉(细)采购(河北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年预计用量19000吨,其中非供暖期9000吨,供暖期10000吨。)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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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细)框架采购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河北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粉(细)采购(河北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年暂定用量80000吨,其中非供暖期34400吨,供暖期45600吨。)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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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非供暖期液氨采购 |
项目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计划采购量1500吨(河北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 2×300MW机组,项目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暂定采购量1500吨)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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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细)框架采购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粉(细)采购(河北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年暂定用量99000吨,其中非供暖期49000吨,供暖期50000吨。)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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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非供暖期液氨采购 |
项目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计划采购量1500吨(河北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330MW机组,项目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暂定采购量1500吨) |
500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粗)框架采购】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且生产商或其代理的生产商石灰石粉(粗)日生产能力不低于300吨。
2.投标生产商须具有环保排污许可证,代理商须出具授权生产厂家的环保排污许可证。
3.业绩: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日,具有国内单机容量200MW级及以上同类型机组电厂不少于1个石灰石粉(粗)供货合同业绩(连续3个月或不少于6000吨供货量),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4.如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生产商正式授权书及其生产资格的证明材料;同一生产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且生产商及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因本方责任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合同被解除。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9.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细)框架采购】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且投标人或其代理的制造商石灰石粉(细)日生产能力不低于300吨。
2.投标生产商须具有环保排污许可证,代理商须出具授权生产厂家的环保排污许可证。
3.业绩: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日,具有国内单机容量200MW级及以上同类型机组电厂不少于1个石灰石粉(细)供货合同业绩(连续3个月或不少于6000吨供货量),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4.如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生产商正式授权书及其生产资格的证明材料;同一生产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且生产商及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因本方责任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合同被解除。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9.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细)框架采购】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且投标人或其代理的制造商石灰石粉(细)日生产能力不低于300吨。
2.投标生产商须具有环保排污许可证,代理商须出具授权生产厂家的环保排污许可证。
3.业绩: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日,具有国内单机容量200MW级及以上同类型机组电厂不少于1个石灰石粉(细)供货合同业绩(连续3个月或不少于6000吨供货量),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4.如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生产商正式授权书及其生产资格的证明材料;同一生产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且生产商及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因本方责任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合同被解除。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9.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2021年非供暖期液氨采购】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必须应具有液氨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并提供至少一家生产企业的液氨销售授权书和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投标人均须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相关条件满足国家法规要求)
3.业绩: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日,具有不少于1个2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液氨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因本方责任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合同被解除。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石灰石粉(细)框架采购】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且投标人或其代理的制造商石灰石粉(细)日生产能力不低于300吨。
2.投标生产商须具有环保排污许可证,代理商须出具授权生产厂家的环保排污许可证。
3.业绩: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日,具有国内单机容量200MW级及以上同类型机组电厂不少于1个石灰石粉(细)供货合同业绩(连续3个月或不少于6000吨供货量),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4.如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生产商正式授权书及其生产资格的证明材料;同一生产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且生产商及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因本方责任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合同被解除。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9.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2021年非供暖期液氨采购】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必须应具有液氨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并提供至少一家生产企业的液氨销售授权书和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投标人均须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相关条件满足国家法规要求)
3.业绩: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日,具有不少于1个2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液氨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等问题;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曾因本方责任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合同被解除。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01-20 09:00到2021-01-29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01-20 09:00到2021-01-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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