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维计划-建筑规划管理标准编制经费-子项3: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规划设计指引(采购项目编号:GZCQC2100FG01015)招标公告
城维计划-建筑规划管理标准编制经费-子项3: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规划设计指引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州程启 (广东省广州市恒福路238号2楼218室)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CQC2100FG01015
项目
预算金额(元):1,500,000.00
最高限价(元):1,500,000.00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采购项目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任务书》。
2.采购项目品目:C9901 其他服务
3.工作期限:本次工作期限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供应商可参考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及中国 (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城维计划-建筑规划管理标准编制经费-子项3: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规划设计指引)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 投标人须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由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各省市政府职能部门相应调整,国家及各省市受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报部门尚未明确,因此暂不对城乡规划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作出要求;如投标时上述情况仍未能解决,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
2)《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含2家)组成。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双方须签定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
售价(元):3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3月16日09时45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属性为服务类。
2.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4.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3.项目
附件:城维计划-建筑规划管理标准编制经费-子项3: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规划设计指引委托代理协议
城维计划-建筑规划管理标准编制经费-子项3: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规划设计指引招标文件
发布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