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说明
(1)此次为续签合同,我公司与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已连续合作了2年,该公司对我公司相关的情况比较了解,满足《中国节能环保集团 采购管理办法》的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项的“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的规定。
(2)拟定供应商: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3)公示期间2021年3月4日-3月11日
(3)公示期间2021年3月4日-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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