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发电副产品销售(副产品销售类班车)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发电副产品销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由项目法人自筹;招标人为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725MW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2021年副产品销售标段】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2)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3)禁止有隶属关系或相关联企业同时参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个生产厂家不得同时委托两家(含)以上单位参与本项目,也不能自行参与的同时又委托代理商或加入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业绩要求:投标人为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直接终端用户)应提供使用的产品、数量及利用能力和仓储能力设施的证明,需提供近3年购买使用投标产品或承包同类项目的业绩;投标人为非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应提供近3年至少3家所投标产品销售、处理或承包同类项目的业绩。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内容至少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各投标人的业绩必须真实,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承包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发现虚假业绩,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5.财务要求: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03-04 17:00到2021-03-10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03-04 17:00到2021-03-10 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