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概况:
龙王沟井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以东 120km 处,准格尔煤田中北部,行政区划属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管辖。
龙王沟井田位于准格尔矿区,地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内。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10.0Mt/a,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井田东西长 4.3~ 10.8km,南北宽 0.4~5.0km,面积 41.3536km2,开采深度+1000 至+600m、埋深
250~600m。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主斜井倾角 16°,井筒落底于 6 号煤层,井筒斜长 1322.7m、装备带宽 1.8m 胶带输送机;副斜井与主斜井平行布置、倾角 5.5°,井底标高+842.0m,井筒总长 4425.9m,采用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回风斜井倾角 19°,井底标高+844.043m,井筒总长 1156.0m。
矿井主要可采煤层属石炭二叠系,采用特厚煤层综采放顶煤工艺,走向后退式回采,工作面长度 255m、走向不小于 1300m;煤层赋存标高+600~+1000m;煤
层冒放性较好。
选煤采用 200~13mm 块煤重介浅槽分选、13~1mm 末煤不入选的洗选工艺。本项目需将龙王沟煤矿煤矸石进行井下采空区充填。
2 招标范围
2.2.1投标人负责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矸石充填工程 BOT 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资产转让。项目矸石充填系统厂房位于招标人龙王沟煤矿工业场地内,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负责工业场地外系统临时用地的征迁、复垦恢复原地貌等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招标人负责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2项目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期,第一年运营期矸石井下充填处置能力不小于 100 万吨/年,第二年运营期矸石井下充填处置能力不小于 150 万吨/年并留有扩能条件。
矸石充填处理每吨全费用单价的最高投标限价为 60 元,每月双方共同确认
矸石处理量,每 3 个月结算并支付一次服务费用作为进度款,当次结算费用为当
次 3 个月内实际矸石充填处理总吨数乘以全费用单价,投标人开具与当次支付进度款金额相同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招标人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支付。该全费用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建设完成矸石充填处理系统的全部费用、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矸石充填处理系统运营任务的全部费用、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为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
2.2.3运营期间,投标人井下矸石充填处置能力未达到相应设计能力时,为确保矿井持续合法生产,投标人编制剩余矸石处置方案并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由投标人负责向地方主管部门上报方案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批复文件,招标人负责按行政许可或批复文件处理剩余矸石、费用由招标人负责、直至达到约定年度处理量。
投标人剩余矸石处置方案的编制、上报、审批等工作,不得影响招标人正常煤炭生产;否则,招标人追究投标人责任,每影响 1 天、考核投标人 5 万元,在井下矸石充填处理费用中扣除。
2.2.4运营维护两年并达到 2.2.1 和 2.2.2 条款要求的处理能力后,由招标人组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确定的价款将矸石充填工程 BOT 项目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无偿使用权)一并完好移交招标人。如果运营维护两年达不到 2.2.1 和 2.2.2 条款要求的处理能力,招标人不回购该工程 BOT 项目资产。
2.2.5投标人负责的 BOT 项目要保证招标人煤炭连续生产需要。
2.2.6投标人矸石充填系统中井下工程和施工应综合考虑招标人井下生产系统、采场安排、安全设施等实际因素,不得影响招标人原煤生产。
2.2.7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及准格尔旗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矸石充填的各类税收、产能、补贴等政策性优惠条件,均归招标人 享有。
2.2.8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产生的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3 建设工期及运营期:
建设总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 天内。
运营期:运营期两年。运营期满后,由招标人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队伍,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原运营单位。
3.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投资、建设、运营等能力。
3.2具备①工程设计煤炭行业甲级或以上资质②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业绩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今,在中国境内使用合法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承揽矸石或尾矿充填并投入正常运营的业绩或长距离矸石或矿粉管道或钻孔输送设计和运营的业绩。(以合同为准)。
3.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3.5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投标。
3.6投标人为非联合体的,应满足上述 3.1 至 3.5 条规定。
3.7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除应满足上述 3.1 至 3.5 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3.7.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7.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7.3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7.5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3.7.6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3.7.7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3.7.8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 3 位,各方均应为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对承包商的资格要求。
3.8信誉要求:投标人近 3 年(以报名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为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中止(投标人原因)、终止,财产被整体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 3 年在招投标行为中,没有行贿受贿行为和弄虚作假等劣迹;投标人近半年(以报名截止时间前 6 个月为准)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3.9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0近 6 个月内,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中,因出现重大质量或违约等问题被通报并停止或暂停授标的,本标段不予授标。
3.1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11.1被列入公司禁止合作名单范围内的(包括被列入黑名单、停止采购和停止授标名单的);
3.11.2对于施工和服务采购,近三年内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
3.11.3采购的同类施工、设备物资以及服务等,在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事故等级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11.4被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未被撤销的;
3.11.5在信用中国官网 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或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11.6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被列入黑名单的,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或者在企业诚信中有不良记录的,或者在个人诚信有不良记录的;
3.11.7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11.8财 务 账 户 以 及 主 要 资 产 被 冻 结 、 查 封 的
3.11.9无国家或行业协会强制要求的生产、施工、制造以及服务等有效特殊许可的(信息核实网站见附件,仅供参考,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列举的网站及资质);
3.11.10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且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总额的(查询网址:当地企业信息网);
3.11.11被 法 院 列 为 被 执 行 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本招标项目执行且不能提供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
3.11.12未如实陈述有关否决项和/或减分项内容的;
3.11.13可能导致供应商资格或合同履行能力丧失的其他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4 月 9日 17 时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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