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门机控制部分改造设备材料采购 招标公告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洪江水力发电厂(简称“洪江电厂”)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上游 4.5km,在沅水干流的中上游河段,以发电为主,兼有航运、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效益,是沅水干流开发规划中的重要梯级工程。洪江电厂安装有 6 台单机 45MW 的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 270MW,正常蓄水位于 190.0m,总库容量 3.2 亿 m3,保证出力 33.4MW,年设计发电量为 10.17 亿 kWh。
洪江电厂尾水门机控制部分包括电源柜、主起升控制、大车控制、司机室联动台、变频器、PLC、制动电阻、夹轨器、各机构限位、传感器等,从 2002 年投运至今,已达 18 年。随着年限增长,逐渐暴露出重要设备停产备品难采购、控制元器件老化明显、夹轨器动作异常、各种控制电缆老化发脆等问题。为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设备使用性能,计划于 2021 年对洪江电厂尾水门机控制部分进行整体换型改造。
本工程计划于 2021 年完成改造实施。具体施工时间由发包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
其他后续改造项目及备品,按此中标单价执行,且 3 年内价格不变。
2.2 招标范围
本次的招标范围为尾水门机控制部分改造:包括尾水门机电气控制柜改造、司机室及联动台改造、变频器与 PLC 改造、全车电缆更换、夹轨器、主起升电机、更换及其他附属设备、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现场技术服务等。
2.3 工期及质保要求
2.3.1 工程计划于 2021 年 11 月前完成改造实施,具体施工时间由发包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2.3.2 施工时间确定后,整体工期必须控制在 40 天内完成尾水门机控制部分改造及调试验收工作,若工期滞后,承包商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保证项目按期完工。
2.3.3 本项目的质保期为三年,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质保期内,一旦出现质量或技术问题, 承包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 24 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逾时不能赶到现场,视承包人违约,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
2.3.4 除非特殊原因,工期按下表 1 控制:投标方应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 确保能够按确定的时间节点顺利实施。
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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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内容 |
完成时间 |
1 |
设计联络会 |
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 |
2 |
设备到货 |
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 |
3 |
尾水门机机控制部分改造施工 |
具体时间由发包商确定 |
4 |
竣工资料归档 |
工程完工后 1 个月内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法人资格: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 资质条件
3.2.1 技术资质: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或以上的资质和能力。
3.2.2 单位资质:单位具备门式起重机安装、维护A 级资质。
3.2.3 国家规定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投标人必须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国家强制认证标准。
3.2.4 投标人应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认证标准,且能根据标准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备设计、制造质量等。国家规定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国家强制认证标准。
3.3 供货业绩:投标方出具近 3 年内至少 3 个在水电企业起重设备控制部分改造单项工程合同金额为 50 万及以的工程施工业绩证明,且工程质量优良,至少投运 1 年及以上。(要求提供业主/用户证明,并附业主/用户联系方式,否则所提供的业绩不予采纳)
3.4 财务状况
3.4.1 投标人近 3 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设备的制造和供货。
3.4.2 投标人应提交最近 3 个会计年度(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 并按要求填写《投标单位主要财务指标表》(格式见第八章投标函及其附录)。
3.5 加工设备: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制造、加工等生产能力;具有符合技术规范所规的设备试验、检验设施(包括车间和现场试验、检验)和制造工艺。
3.6 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参与同类设备的管理、设计、试验、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培训等方面的经验;现场安装、调试和试验的主要技术指导人员,必须具备参与两个以上同类设备项目的经验。
3.7 履约信誉: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并在过去按时履行合同和提供合同设备的交易中获得用户的好评。
3.8 其他
3.8.1 投标人应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应递交其当地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文件;
3.8.2 投标人应无履行合同的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
3.8.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存在管理、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个标段的投标;
(2) 国产设备的代理商(采购成套设备或大宗材料除外);
(3) 进口设备、材料国外制造商在国内有销售、办事代表机构能直接销售,代理商投标的。
(4) 同一货物/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如为代理商投标,出现多家授权代理商同 时参加投标的;
(5)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6)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 联合体投标;
(9)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0)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2) 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