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框架协议采购 招标公告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划分: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
标段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段1 |
山东蒙东区域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 |
威海、曲阜、莱芜、德州、辛店、伊敏等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 |
标段2 |
湖北山西区域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 |
应城、荆门、阳逻、左权等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 |
标段3 |
江苏上海区域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 |
南京、淮阴、石洞口等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 |
2.2 建设地点
标段1:威海、曲阜、莱芜、德州、辛店、伊敏
标段2:应城、荆门、武汉、左权
标段3:南京、淮阴、石洞口
2.3 规模
标段1:投标方负责对威海、曲阜、莱芜、德州、辛店、伊敏六个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项目(共3254m3),按照招标方的技术要求,进行辅助加工。
标段2:卖方负责对应城、荆门、武汉(阳逻)、左权四个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项目(共2298.7m3),按照买方的技术要求,进行辅助加工。
标段3:投标方负责对南京、淮阴、石洞口三个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项目(共1256m3),按照招标方的技术要求,进行辅助加工。
2.4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标段1:本次招标是为(1)威海电厂3、5号机组脱硝催化剂(460m3)(2)曲阜电厂1号机组脱硝催化剂(252m3)(3)莱芜电厂6、7号机组脱硝催化剂(674m3)(4)德州电厂5、6号机组脱硝催化剂(880m3)(5)辛店电厂5、6号机组脱硝催化剂(464m3)(6)伊敏电厂1、2、3、4、6号机组脱硝催化剂524m3。
以上合计再生催化剂3254m3。
标段2:本次招标是为应城电厂2号机组脱硝催化剂(428.7m3)、华能荆门热电1、2号机组脱硝催化剂(545.2m3)、武汉电厂1、2、4号机组脱硝催化剂(1066.8m3)再生辅助加工服务、华能左权煤电2号机组脱硝催化剂(258.0m3)。以上合计再生催化剂2298.7m3。具体信息如下:
(1)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体积量428.7m3(2)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体积量272.6m3(3)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体积量272.6m3(4)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体积量304.8m3
(5)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体积量304.8m3(6)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体积量457.2m3(7)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体积量258.0m3
标段3:本次招标是为(1)南京电厂2号机组脱硝催化剂(214m3)(2)淮阴电厂5、6号机组脱硝催化剂(402m3)(3)石洞口二厂2、3号机组脱硝催化剂(640m3)
以上合计再生催化剂1256m3。
注:框架协议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8月,约定期限内的采购数量为预测数量,而非承诺。以该期间实际订单需求数量为准。投标人承诺了解采购数量可能存在此类变化并同意接受,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单价不调整。
2.5 交货地点
标段1:威海、曲阜、莱芜、德州、辛店、伊敏
标段2:应城、荆门、武汉、左权
标段3:南京、淮阴、上海
2.6 交货期
危废转运时间:接到招标方通知后30个工作日以内。
再生工期:各个项目开始时间以招标方通知为准,接到通知后需30天内完成转运联单办理,单个项目再生工期20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废脱硝催化剂HW50,772-007-50;核准经营方式:利用)的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有效,投标截止日前该资质需正常运行满1年,且许可证期限不得少于3年。
(3)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6台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脱硝催化剂工厂再生或再生辅助加工业绩,业绩须附合同扫描件(含首页、能反映合同内容页、盖章页),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4)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至少具有3份跨省废脱硝催化剂转移业绩(以跨省转移联单为准)。
(5)投标人近五年内在国内无催化剂再生工程技术指标(活性、通孔率、SO2/SO3转化率、脱硝效率、氨逃逸)严重不合格案例。
3.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3个标段进行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1 年7月 7日 09 时 00 分起至 2021 年7月14日 17 时 00 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