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1、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本单位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55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立面整治出新工程【不含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单纯道路出新、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工程总承包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数据和内容不一致时,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信用库中的扫描件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本单位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55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立面整治出新工程【不含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单纯道路出新、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数据和内容不一致时,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信用库中的扫描件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本单位承担过单项投资额或建安费金额在55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立面整治出新工程【不含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单纯道路出新、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工程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设计合同;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时间、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信用库中的扫描件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资格审查中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可兼得。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3、财务要求:投标人(如联合体仅要求联合体牵头人)2019年资产负债率≤70%。(提供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
4、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均需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1年2月-2021年7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需加盖社保公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以上人员属于企业退休人员、退伍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材料,必须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具体情况证明;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以扫描件形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资格审查资料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弄虚作假。(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以扫描件形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提供承诺书以扫描件形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
(5)、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以扫描件形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
1)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本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由施工单位担任;
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处理项目过程中一切事务,并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工程责任和接受指令。整个合同的实施应全部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代表任何或全部联合体成员并承担责任;
4)参加联合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项目咨询:李工 手机:136832 33285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 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6)、投标人应无下列行为:(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以扫描件形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7)、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期内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 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8)、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提供承诺书以扫描件形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
(9)、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以扫描件形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10)、拟派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以扫描件形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
(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12)、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13)、依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 388号)文件,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整改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核查结果以南京市建委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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