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福州市
1. 招标条件
本(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燃煤机组脱硫石灰石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燃煤机组脱硫石灰石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福建长乐筹东村华能福州分公司重件码头。
2.2规模:4*350MW+2*660MW。
2.3计划供货期:2021年1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2.4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石灰石,计划采购数量155000吨(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技术规格详见技术协议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两个标段,标段一计划采购数量为135000吨,标段二计划采购数量为20000吨。
2.6交货地点:福建长乐筹东村华能福州分公司重件码头。
2.7交货期:接到买方供货订单后根据现场需求时间到货(原则上提前10天通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
投标人具有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至少1项1万吨及以上的合同业绩或提供框架合同累计至少1万吨及以上订单或发票证明材料。(提供合同或订单或发票扫描件,合同或订单至少包含签字盖章页及能反映货物内容的关键页)。
3.2.2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如果是生产商,须提供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若生产商和其代理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商投标。若生产商授权多个代理商投标,只接受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且报价最低的代理商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类似业绩合同个数多者优先,如类似业绩合同个数也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8月24日09时00分起至2021年8月29日17时00分止。